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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女性权益维护研究

宋妍妍

郑州大学出版社 15286808039

摘要:由于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女性在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现实生活中,侵犯女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方面说明了目前女性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也使我们看到女性在自身维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欠缺。法律是一个底线,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保障。当所有的救济手段用尽,谁能保护你最后的权利?只剩下法律了。

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还是要细化为维护公民应有的权益。民法即生活本身,《民法典》即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260条的《民法典》正式生效后,较原有法律而言,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人身、财产等法律规定及大量司法解释都将有大量变更之处,也有很多新增内容。从而实现了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质的飞跃。

关键词民法典 女性 维权 法律

女性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历来对保护女性权益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国家从宪法层次对我国女性权益实施保护。

然而由于女性自身生理特点和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今女性仍是处于受保护位置的弱势群体。法律是保护女性权益的最后救济手段,民法即生活本身,《民法典》即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所以,对于女性维权而言,认真解读《民法典》相关法律权益规定,与法律同行,是实现自我救济,保护女性自身权益的根本所在。

一、《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以夫妻债务及财产为例

离婚妇女财产权益案件占婚姻家庭类的10.2%,多数离婚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夫妻共同财产难掌握。多数家庭由于男性占经济主导地位,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随之凸显;二是随着社会风尚的日益开放,同居恋爱纠纷投诉中,经济纠纷占主要诉求。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第五篇婚姻家庭篇的“离婚冷静期”“可撤销婚姻”“家暴不受冷静期约束”等法律规定也迅速上了微博热搜,除了这些与法律规定外,该篇在具体制度方面增加了众多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规定,体例更趋完整,如夫妻“共债共签”制度,离婚时财产分割制度,有关近亲属与家庭成员、家事代理、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婚内析产、修改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等情形等。

1.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中容易发生争议的热点问题,不少案件中,夫妻双方因为离婚诉诸法院,一方为了一已私利,串通第三人故意制造巨额债务,达到让对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这次的《民法典》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全面地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上位法固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原则上也就为夫妻共同债务金额提供了封顶“上限”,这有利于避免夫妻互坑的风险,法律的天平在向未举债的配偶倾斜,对于处于若是群体的女性起到了较好的权益保护作用。

2.对转移夫妻财产一方加强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夫妻双方其实都已经没有感情了,但男方 为了转移财产一直拖着不离婚。或者是有一方已经谋划多年,将财产转移的差不多了才提出离婚,致使诉讼时夫妻共同财产几乎所剩无几,这让很多女性都无法有效地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民法典在针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删除了原有婚姻法中“离婚时”字眼,意味着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制裁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将“离婚时”这块挡箭牌撕碎,这有利于保护财产利益受损的一方。

二、《民法典》关于人身权益保护——以反对性骚扰和保护隐私为例

在《民法典》中有一编闪耀着大写的“人”字,这就是第四编:人格权编。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AI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1.对性骚扰正式立法保护

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

然而,大多数受害者经过反复权衡利弊,通常会选择沉默,性骚扰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与制裁。《民法典》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的预防、处置、诉讼做出了规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

性骚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另一种是没有从属关系,在公共场所对异性尤其是女性的性骚扰。 对于利用从属关系进行的性骚扰,要求机关、学校、企业等从属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女性,防止性骚扰发生;在非从属关系领域的性骚扰,比如说在地铁、公交车上,或者其他场合,可以当作侮辱他人身体、违反社会治安,甚至严重犯罪的行为来加以处理。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也体现了对妇女人身权的保护。 2014年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 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另外一项涉及86000多个样本的调查中,24%的调查对象报告经历职场性骚扰。性骚扰给女性身心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使一些女性无法完成学业或工作。《民法典》强调了性骚扰的一个构成要件——“违背他人意愿”,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性骚扰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并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些都将对反性骚扰起 到很好的推进作用。

受到性骚扰损害的人也可以寻求公安机关的救助。总而言之,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性骚扰,更好地保护女性。

2.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时代,人们的私人生活边界不断被拓宽,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现实难题。《民法典》把隐私权当作人格权编非常重要的权利来规范。条文明确了“隐私”的内涵,即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就给过去不清楚的“隐私”的范畴做了一个明确界定。《民法典》多处涉及隐私权,在后面关于“信息”的规定里也有所涉及。例如骚扰电话短信等,可能会损害女性私密生活的安宁,以及侵犯女性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些关于隐私的条文为女性隐私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这些条文数量多,规定也更详细,与以前法律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更为脆弱,特别是新技术给女性的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不法人员在地铁或电梯等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在洗手间偷窥女性、在酒店或出租房安装针孔摄像头、趁帮女性修电脑时安装偷拍软件远程控制摄像头等,甚至有人将偷拍到的视频放到网上销售牟利,形成了黑色产业链。2016年《南方都市报》曾经作过统计,至少有24个城市的35家酒店被查出偷装针孔摄像头。这些侵犯隐私案例的受害者多为女性, 一些受害者因此患上抑郁症,甚至自杀。即便没有受到侵犯的女性,也因相关案例与报道而人人自危,大大降低了安全感。

《民法典》明确禁止了一系列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 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这些细致的规定引导社会尊重女性个体的人格尊严,有利于预防与惩罚犯罪。

三、《民法典》关于物权——以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护为例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 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耕者有其田”也同样适用于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逐渐转变,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日益突出,表现也日益复杂,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婚姻关系变化,其土地承包权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流转收益等权益都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1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鼓励和支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 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为此,围绕新形势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对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促进两性和谐幸福、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当下,农村劳动力六成以上是妇女,她们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和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但是,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特别是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遭到剥夺或限制,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为 21.0%,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因婚姻变动(含 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 27.7%,而男性仅为3.7%。在2018年某省妇联的 一项土地权益调查中,1429位受访者中的13.7% 表示“本人名下没有土地”,其中女性占86.7%。 这种状况,使得不少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长期依附于男人,许多遭受家暴、感情背叛等伤害的农村妇女因为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 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而不得不忍气吞 声。土地纠纷也成为社会问题。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法条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 利益分配,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 依法予以保护。同时,对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进行了权益保护。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四、结束语

法律在推动男女享有平等地位、消除对女性的歧视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使妇女的权益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民法典》的出台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与民意呼吁的共同成果,为日后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切实起到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但要使女性权益保护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尚须众多法学实践者和各方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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