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高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精神,对侵犯儿童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性侵、拐卖、伤害儿童的犯罪分子;率先在全国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对涉儿童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关爱留守儿童等活动。
近日,河南高院从全省法院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择八件典型案例对社会发布。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某和被害人梁某某系同班同学。2015年10月6日,两人因琐事在校园里发生争执,不欢而散。当晚,梁某某到崔某某寝室内,扯掉崔某某床帘并与其厮打,被同学劝开。梁某某到厕所拿一把拖把再次到寝室击打崔某某,没有打中。两人又在床上扭打,崔某某从自己枕边拿出一把刀子刺中梁某某的右大腿,梁某某与崔某某夺刀将崔某某左手划伤。后梁某跑到一楼宿管室,失血倒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梁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切崔某某在案发后及时自首、积极赔偿,法院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典型意义:校园本应是充满阳光、充满快乐的地方,然而近年来, 一些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将所谓的江湖习气带入校园,导致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危害性不容小觑。这一方面与青少年心智不够成熟、容易冲动、预估不到行为的严重性有关;另一方面,与法律教育缺失、法律观念淡薄有极大关系。在相互间发生摩擦后,不知道如何采取适当的方式寻求帮助、缓解矛盾、消除纠纷;反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大打出手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校园暴力事件中的“弱者”,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摆脱困境、走出心理阴霾,更容易产生“鱼死网破”、“同归于尽”的不良心理,导致悲剧发生。本案以血淋淋的事实提醒学校和社会,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防范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基本案情:原告康某某系被告康甲的非婚生子,于2012年9月13日出生。原告康某某出生后不久,被告康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给原告康某某生活费,遂康某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康甲支付原告康某某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30日抚养费、感统训练费和幼儿园春、秋季学费共计116733.33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原告能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康某某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50%。如果原告患有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负担50%。
典型意义: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为人父母者,既然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应该共同努力尽量将因父母分离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而不是因为抚养费等等问题再将夹在中间的孩子一再的伤害。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康某某系非婚生子,跟随母亲一起生活,被告康甲作为原告的父亲应当负担原告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转自河南妇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