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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2018-01-28   点击:[]

药物关键制备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安全防火和治安保卫的重点单位,各研究室应由主任主管这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卫组织,应做到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

第二条 实验室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禁止吸烟、燃烧废弃物品,与实验无关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炉或其它违章电器。

第三条 实验室内一律不准会客,联系工作在办公室接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水管、电路、室内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工作人员离开实验室或下班后要关机、断电、关水、关门、关窗。实验室钥匙要有专人保管。

第四条 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管好、会使用消防器材,只能用特殊消防器材的实验室,一定要标明。

第五条 实验室教师、技术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仪器设备人身事故的宣传教育,认真指导学生做好实验。进行实验及重要设备开启,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 实验室试剂使用统一标识标签,内容包括配置人或者购买人员所使用的试剂粘贴统一标签,表明名称、规格、购买或者配置日期、有效期限(如果有的话)、供应商以及使用人,并录入试剂管理系统。

第二章 钢瓶管理

第七条 涉及钢瓶包括标准气、载气(氢气、氮气、氦气)、燃气(氢气、乙炔气、笑气)、助燃气(氧气、空气)的钢制容器。

第八条 钢瓶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钢瓶要专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

第九条 使用钢瓶时要选用合格的减压器,出口压力大于仪器、设备的使用压力0.10.2pa,严禁直接采气或直接使用气体(除采干冰)。

第十条 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

第十一条 钢瓶使用需固定在远离火源、热源等阴凉处,防止暴晒、防止钢瓶受热升温。

第十二条 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使用时要上好减压器,拧紧固定密封帽不得漏气。开阀时要慢慢开启,以防止加压过速产生高温。对盛装可燃气体的钢瓶尤应注意防止产生静电。开阀时不能用钢瓶搬手敲击瓶阀,以防止产生火花。氧气瓶的瓶阀及其它附件都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上、工具上沾染油脂时不要操作氧气瓶。每种气瓶要有专用的减压阀,氧气和可燃气体的减压器不能互用,瓶阀或减压器泄露时不得继续使用。钢瓶使用到最后应留有余气,防止混入其它气体或杂质,造成事故。一般应留有不少于0.5Mpa的剩余压力。

第十三条 开启钢瓶阀门要注意安全,应先检查减压器阀门是否松开(关闭减压器阀),操作者必须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减压器的防爆出口不准直对操作者,严禁敲打钢瓶阀门或减压器;开气时应先开钢瓶后慢慢开启减压器阀,关气时应先关闭钢瓶阀门后关闭减压器阀门。

第十四条 存放钢瓶时,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钢瓶卧放时应防止流动,头部朝向一方。

第十五条 钢瓶间内,可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瓶不准混放,要有隔离措施,钢瓶要直立放置,用架子和套环固定,做好区域或标牌标识。

第十六条 保持钢瓶间清洁,规整放置。

第十七条 常用钢瓶外部颜色区分及标志:氧气瓶--天蓝色黑字;氢气瓶--深绿色红字;氮气瓶--黑色黄字;压缩空气瓶--黑色白字;乙炔瓶--白色红字;二氧化碳瓶--铝白黑字。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运送并暂存、处置等项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进行分类收集,倒入指定的废液桶中,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

第二十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 试剂瓶中不得存放化学废弃物。使用完的试剂瓶中不留残留试剂,放入指定的收集桶中。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容桶上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 每周定时,集中将废液、空试剂瓶等送到实验室危废品暂存库保存并领取空废液桶。

第四章 动物尸体处置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塑料袋密封,并将存放人姓名、动物种类、数量、死亡原因填写清楚,贴在塑料袋上,暂存于实验室专用冰柜中。

第二十六条 暂存动物尸体的冰柜应在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并如实填写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存放登记表,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排专人定期对暂存管理的动物尸体,按照《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的要求与合同单位联系统一销毁。

第五章 医疗废物处置要求

第二十八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等医用锐器,应套上配套的针套等放入指定的利器盒中(利器盒可以到实验室实验中心办公室统一领取),装满后放入实验室指定的废溶剂暂存库中存放,严禁随意丢入生活垃圾中。

第二十九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医疗棉球、棉签废物;微生物废弃物(液体倒入废液桶中,桶上用标签注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等物品使用塑料袋收集,收集后放入实验室指定的废溶剂暂存库中,严禁随意丢入生活垃圾中,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排专人定期对暂存管理的动物尸体,按照《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的要求与合同单位联系统一销毁。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领导

成立以实验室专职副主任为组长,各研究室主任参与管理,并与保卫处、设备处有关人员紧密协调配合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实验室及化学危险品安全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由一名副主任负责主管安全工作,并由各研究室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应对实验室进行经常化的安全检查,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

第三十二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知识,明确安全规范和本人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所有房间有专人负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私人财物存放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房间水、电、气、门窗安全,防止发生意外。水、电、气、门窗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尽快修复。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昂贵仪器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操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操作、拆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稀缺材料由专人领用和保管,分类存放,经常检查,严格领发和回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的电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设备运行期间必须有人值班,严禁在实验室私自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水源、气源和门窗。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要保持文明、整洁,严禁在实验室吸烟。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配置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保管,要存放醒目易取,不得移做他用或损坏;实验室有关人员应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到会报警(火警电话119),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及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情事故原因。

第四十条 实验室的钥匙必须落实到人,未经领导同意严禁转交他人,更不准私配钥匙。

第四十一条 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假期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实行假期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无证操作。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人员来实验室加工、协作、调试、试验等工作者必须由本实验室人员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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