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公用房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5 点击: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公用房改造管理,确保公用房改造满足学校对使用用途、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根据《郑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暂行)》(校政〔2024〕50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学校公用房改造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公用房改造管理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或搭建学校公用房屋,确需对涉及建筑结构、外观外貌、房间布局、水电气暖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的,报资产与财务部、基建处、保卫处、后勤保障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重大改造须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成后须报请审批部门验收通过。

二、严格公用房改造审批

1.校内各单位需求申请:确有改造需求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报经学校基建处、后勤保障中心、保卫处、资产与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改造房屋基本情况、改造原因、改造方案(含可行性论证、资金和进度安排等)。

2.各职能部门审核要点:基建处负责对是否符合学校整体基建规划及涉及结构安全部分进行审批;后勤保障中心负责对水、电、气、暖、通讯等改造方案进行审批;保卫处对负责改造方案中涉及消防安全事项进行审批;资产与财务部负责对装修改造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改造,签订合同时应持联签批准的“郑州大学公用房改造申请表”至法制办公室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项目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法规、消防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施工;改造完成后,须经各审批部门验收通过,资产与财务部办理相应支付手续。

三、加大处罚追责力度

学校严禁公用房私自改造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擅自对公用房进行改造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需负责将公用房恢复原貌并承担相应费用。未履行报批报备手续的,事前不予办理合同登记,事后不予办理支付手续;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公用房改造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共同维护好学校的公共财产,为师生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环境。

联系人:商老师 联系电话:67783058

特此通知。



资产与财务部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