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细则及工作方案。
第一章 文件材料归档原则和范围
一、归档原则
第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反映我校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学校工作、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研究价值;对维护国家、学校、学校师生、校友等权益方面具有凭证作用。
第二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学校党政各部门职能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的职能特点。
二、 归档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河南省档案局及有关部门和郑州大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郑州大学档案馆对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和定期在30年以上(含30年)的文件材料纳入归档,其收集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出版物、外事、财会、专题、著名人物等十二大类。
1、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党群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按照《郑州大学党群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进行分类归档。
2、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文件材料。按照《郑州大学行政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规定》进行分类归档。
3、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学校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学校培养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等各类文件材料,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5、基本建设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6、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贵重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材料。
7、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8、出版物类: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9、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文件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文件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文件材料。
10、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11、专题类:本校在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特别是关系到民生以及专业性的文件材料。
12、人物类:包括历任校级领导、院士以及对学校发展建设、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著名专家的成长资料。按照文字、口述、实物、音像等分类、编目后建立人物档案全宗。
(二) 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以及实物档案。
1、声像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制作工作和声像载体材料方面的内容。具体范围见《郑州大学声像载体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声像类归档实行制作工作和建档工作同步管理。即制作人员接受任务与接受声像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
2、实物档案主要包括本校在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科研、教学、外事、文体等活动中获得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颁发的奖励证件,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友人赠送的纪念品,名人字画、印信等对学校和社会有珍藏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实际物品。
第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重点以本校形成的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的原件为主;上级来文应以针对学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单位发来的需要本校贯彻执行的文、电及附件。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普发供参阅、不办理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发来供工作参考的抄件;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
(二)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校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以及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四)未经会议讨论,未经学校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电报草稿,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铅印文件的各次校对稿(学校主要领导亲笔修改稿和负责人签字的最后定稿除外);
(五)从正式文件、电报上摘录的供工作参阅的非证明材料;
(六)学校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
(七)本校负责人兼任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校无关的文件材料;
(八)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以上不归档文件材料,各单位可根据需要,按资料自行保存。
第二章 归档部门立卷和归档流程
第六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第七条 学校各机关、部、处等均为立卷部门,分工归口立卷。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一、收集归档
第九条 各立卷部门根据本部门历年文件材料形成规律,预测新的一年可能产生的新内容,参照归档范围,编制案卷类目。
第十条 各立卷部门的专职文书处理人员或兼职档案员,在平时应严格按文书处理制度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并根据案卷类目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分别收集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采用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正楷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文面要整洁,不得涂改。
二、整理组卷
第十二条 整合组卷采取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各文书处理部门应按问题、时间、重要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适当照顾保存价值,分类组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校真实面貌和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并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
第十四条 立卷归档工作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保证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准确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进行以下分工: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地、市党委、人民政府,教育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厅局下达的文、电材料,综合性的针对普通高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由党办、校办立卷归档,专业性的或具体业务性的,由各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二) 以党委、学校名义的发文,由党办、校办分别立卷归档。职能部门以党委和学校名义的发文,由各部门立卷归档。
(三) 党委和学校召开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扩大会、办公会所形成的材料,由党办、校办分别立卷归档。职能部门以党委和学校名义召开的全校性专门会议所形成的材料,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
(四) 校内各部门向党委、学校的请示报告正文及批复、批转的原件,由党办或校办立卷归档;请示报告的原稿及批转、批复的复制件,则由报文部门立卷归档。
(五)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文件,由主办部门立卷归档,非主办部门只保存复制本。
(六) 各临时机构、撤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于机构撤销前做好整理工作,移交校档案馆保存,任何人不得带入其他单位。
(七) 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由承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立卷分类按照年度、问题和保管期限。
(一) 分年度:先将文件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一般文件归入文件形成年度;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归入批复年度;跨年度规划、计划,归入开始年度;跨年度的总结、报告,归入最后一个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归入会议闭幕的年度;跨年度的诉讼案件材料,应归入结案年度;按学年处理的文件归入专门年度。
(二)分问题:将文件按其内容所反应的问题、事由分开。
(三)分保管期限:将文件按照规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分开。
第十六条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整理和保管。需要立卷组合材料一般应以问题为主,兼顾其他特征,使之联系紧密。对同一问题文件数量多的,可组一卷或多卷。每卷一般不超过200页。
第十七条 会议文件按会议的届次组合,根据文件的数量,可以一会一卷、一会数卷或数会一卷;诉讼案件材料按立案问题或人头组合,可以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统计、报表、名册等文件,按照格式名称组合,根据文件的数量,可组成一卷或数卷;学校管理和业务活动形成的业务文件、调研材料等,一般按单一问题组合;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一般可按责任者或名称组合;简报按名称或期号组合;其他文件材料可按照特殊的形式组合。
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
(一) 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包括文件处理单);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二) 同一事由的归档文件,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或者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 不同事由的归档文件,按不同事由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也可按事由的重要程度排列,或者按事由具有的共同属性分别集中排列。
(四) 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简报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五) 上级针对性来文集中排列在本级归档文件之前,本级集中排在其后。
(六) 对具有保存价值,但未及时归档的零散文件,应排列在相应类别归档文件的最后,或与相关的某件归档文件装订成一件,并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中和案卷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第十九条 对在装订线以外有字迹的文件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文件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修补和裱糊;对较大的表格,要适当地折叠;拆除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
第二十条 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只要有书写文字,都要一面编写一个页号(空白面不编号);页号的位置在每页材料的右下角(反面为左下角)。以件立卷的则以件为单位编页号。
第二十一条 归档文件的编目
(一) 以“卷”为单位
1、编制案卷目录
(1)案卷号:案卷实体的编号。
(2)案卷题名:案卷标题,要求结构完整,一般应准确概括卷内文件的主要责任者、内容、名称(文种)等,文字简练、准确,案卷题名字数控制在40个字以内。
(3)年度:案卷内文件形成的年度。
(4)页码:卷内文件总页数。
(5)保管期限:案卷的保管期限。
(6)备注:用于填写案卷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缺件、移出件、销毁件、插入件等。
2、编制卷内文件目录
(1)件号:卷内文件的排列顺序号。
(2)文号: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3)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4)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5)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日数的右下角加“.”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写明年度,月、日各用2位数字。(如:2012.02.08);对没有落款日期的文件材料,应根据文件内容加以考证并填写。
(6)页号:卷内文件起止之页的编号。
(7)备注:用于填写归档文件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密级、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插入文件等。
立卷者要按以上内容拟制案卷目录、卷内文件目录,一式两份,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查。
(二) 以“件”为单位
1、件号:文件的顺序号
2、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3、责任者: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
4、题名:即文件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5、日期:文件的形成时间。填写时省略“年”、“月”、“日”字,在表示年、月、日数的右下角加“.”号,以4位阿拉伯数字写明年度,月、日各用2位数字。(如:2012.02.08);对没有落款日期的文件材料,应根据文件内容加以考证并填写;
6、页数:每件归档文件的总页数;
7、备注:用于填写归档文件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密级、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插入文件等。
归档整理者要按以上内容编目,一式两份,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查。
第二十二条 填写卷内备考表:
(一)以“卷”为单位的,备考表置于卷内文件之后,填写项目包括卷内文件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和日期。卷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该卷内归档文件的收集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等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立卷人:负责整理该卷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任。
检查人:检查人应是档案部门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
日 期: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年、月、日。
(二)以“件”为单位的,每盒归档文件应填写备考表。备考表设置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各种文件材料用纸大小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图件按此规格叠成手风琴式,图名、图签折在外面。
第二十四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验收。检查文件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排列、书写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凡不符合规定者,档案馆不予接收,并限期改正后补交。
第二十五条 文件材料归档时,立卷者或整理者要打印(或填写)案卷目录及卷内文件目录(以“卷”为单位)、归档文件目录(以“件”为单位),并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存查。
三、归档时间
第二十六条 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 学校各部门应在次学年4月底前归档。
(二) 教学部门应当按教学年度归档。
(三) 科研和专题性、成套性的档案材料,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2个月内归档。
(四) 其它档案的归档时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立卷部门及责任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若本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郑州大学档案馆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