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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知识——新《保密法》知识连载四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7日 10:52    浏览次数:

    新《保密法》知识连载四

     

    13、《保密法》对互联网和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有什么禁止性的规定?

    答:《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4、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和服务商的保密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保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15、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主要有哪些?

    答: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权主要有: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2)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4)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6)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7)对机关、单位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16、《保密法》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答: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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