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保密工作   >  
  • 宣传教育   >  
  • 保密知识   >  
  • 正文
  • 保密知识——新《保密法》知识连载三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7日 10:52    浏览次数:

    新《保密法》知识连载三

     

    14、《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5、《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信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答: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16、《保密法》关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及其他传媒保密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答: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建立严格的自审和送审制度,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编辑、发布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17、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18、针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境外人员在我国有企业担任高官等情况,这次《保密法》修订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新《保密法》建立了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境外人员知悉国家秘密的审批制度和保密协议制度。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知悉我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

     

     

    上一条:保密知识——新《保密法》知识连载二 下一条:保密知识——新《保密法》知识连载四

    版权所有©郑州大学党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