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知识连载一
编者按:2010年4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新修订《保密法》的宣传工作,从今日起本报将分5期连续登载新《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让大家了解新《保密法》的主要内容,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国家安全和利益高于一切,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的观念。
1、新《保密法》于何时通过,并于何时起施行?
答:《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二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民是否有遵守《保密法》,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答:《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行的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保密法》和相关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4、制定《保密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