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知识连载二
5、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样的工作方针?
答:《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6、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答: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国家秘密分为几级,保密期限分别是多长?
答:国家秘密按照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分为绝密级国家秘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般为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或已经泄露时应怎么办?
答: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