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学校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和“学科建设年”需要,开展了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修订和新制定了部分规章制度。为便于师生了解学校部分规章制度的新变化、新要求,现推出“规章制度解读”专栏。本期对学校新制定、修订的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差旅费和劳务酬金发放管理等制度的重大变化进行解读。
一、《郑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管理办法》变化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配合学校“院办校”试点单位财务审批放权措施,给予学院更大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院改革创新发展活力。
(二)大额资金界定:由单笔支付金额10万元(含)修改为100万元及以上(不含追加预算)。
(三)预算安排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包括转拨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由资产与财务部分管副部长签字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包括转拨给校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由资产与财务部部长签字审批;单笔支付金额5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资产与财务部部长、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20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资产与财务部部长、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校长签字审批。
(四)追加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单笔支付金额5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资产与财务部部长签字审批;单笔支付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资产与财务部部长、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审批;单笔支付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资产与财务部部长、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校长签字审批。
二、《郑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变化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这次制度修订区分了使用经费性质,有控有放,控放结合。对于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使用非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对标行政部门,严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使用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充分落实放管服精神,调高住宿费上浮标准。
(二)非科研经费开支差旅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使用非科研经费支出的,按照管理岗位级别认定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和住宿费标准。
(三)科研经费开支差旅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支出的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等级认定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和住宿费标准。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可上浮50%;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可上浮100%(科研启动费和科研项目校内匹配经费等除外)。
三、《郑州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变化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劳务费用的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劳务酬金费用发放项目繁多、支出标准不统一问题,学校今年新制定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填补学校制度空白。办法要求发放劳务酬金坚持“规范合理、工作必需、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发放单位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总体发放原则: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履行本职岗位职责原则上不得发放劳务酬金;劳务费不得发放给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不得发放给项目课题组成员。
(三)劳务酬金发放范围:本办法详细梳理汇总了校内14种经常发生的劳务费用,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支出标准。涉及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培训班专家的讲座(课)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论证、评估、鉴定等评审费,论文答辩费,研究生助研费、助管费,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外聘教师讲课费,辅导员及班主任津补贴,招标采购项目验收专家劳务费,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外籍教师薪酬,科研项目组临时聘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人员的劳务费,一般临时用工劳务费,学校承担组织的社会化考试劳务酬金以及一些特殊的合同(协议)劳务酬金等。各发放项的具体标准执行学校文件规定。
(四)需注意的审核要点:发放专家讲座(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等劳务酬金,附表上要注明专家姓名、职称、发放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发放学生劳务酬金,要注明学生姓名、学号、类别(本科、硕士或博士)、发放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工作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要注明所做的具体工作,工作内容要与支出项目具有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