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晶诉上海海事大学不予录取案
(一)案号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行初470号。
二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3行终270号。
(二)裁判要旨
研究生招生中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针对的对象是“退役大学生士兵”。“大学生士兵”应当是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征入伍的高校学生,而军校学生从入学时就已经应征入伍,不存在鼓励应征入伍的情况。
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要求,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准确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且要提供真实材料;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基本案情
2008年9月辛晶高中毕业,直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录取并参军入伍。退出现役后,辛晶参加高考,顺利进入大学并毕业。2015年10月,辛晶报考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并填报“专项计划”经过初试、复试,上海海事大学公示拟录取原告。后经教育部审核,将有疑问名单返回,辛晶在返回名单中。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对辛晶作出的审核意见为“不符合大学生士兵政策”。随后,上海海事大学对辛晶作出不予录取为专项计划考生的处理决定。辛晶不服,诉至法院。
(四)原告主张及理由
原告辛晶诉称,原告报名申请“专项计划”时,被告进行了资格审查并予以通过,并且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及军队相关部门也对其考生身份进行了现场审核。其初试和复试均合格后,被告予以拟录取并进行公示,期满后应当录取。但是,被告却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被告引用的教育部文件对其没有约束力,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时也只要求考生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其属于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符合报考条件。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处理意见,一并审查《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6]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录取其为硕士研究生。
(五)被告意见
上海海事大学辩称,根据教育部文件的要求,考生报考“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时应当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原告在报考时填报了入伍批准书编号,并在现场确认时提交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后来,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告要求原告提交入伍批准书,但原告一直未能提交。后来,被告按照规定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拟录取名单上报,教育部对原告的审核意见为不符合“专项计划”政策。因此,被告依据上级机关的审核意见对被告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争议焦点
(1)原告辛晶是否属于“大学生士兵”,是否符合“专项计划”报考条件。
(2)专项计划中“退役大学生士兵”即专项计划考生报考条件的界定。
(七)裁判理由及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考生不符合专项计划的报考条件,高校对其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并无不当,于法有据。同时,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对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但前提是该规范性文件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否则,原告的审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辛晶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宣判后,辛晶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