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学校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和“学科建设年”需要,开展了规章制度清理工作,修订和新制定了部分规章制度。为便于师生了解学校部分规章制度的新变化、新要求,现推出“规章制度解读”专栏。本期对学校新制定的《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根据《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政〔2023〕6号)规定,确定了部分职能部门作为学校合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合同管理职责,其中,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科研平台建设,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核及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平台建设协议、产学研合作合同、科技成果转让、转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专利代理合同、项目申报合同等。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社会科学研究院发现存在问题如下:
1.协议边界不明。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管理范围缺乏明确界定,尤其是既涉及到社科科研又涉及到人才培养、涉外内容等交叉性合作协议,归口管理部门不清。因此,需要厘清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的内容和边界。
2.协议审批流程不清。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管理过程中哪些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无清晰界定,需要清晰明确协议级别,进而厘清审批流程。
因此,在《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的同时,社会科学研究院也启动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5章20条。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合作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管理机制,共4条,明确了归口管理部门、承办单位、保密责任和经费管理规定;第三章协议内容、分类及审批流程,共7条,对协议内容、协议分类、协议审批流程和协议归档等做了规定;第四章协议履行,共4条,对协议履行过程中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的责任、协议履行异常时的管理办法等做了具体规定;第五章附则,共2条,对本细则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内容作了说明。
三、新制定的《实施细则》特点
一是厘清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的内容和边界。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是指以郑州大学为一方主体,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开展的,需要学校层面整体推动落实的合作协议。
二是对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三是规范了不同级别协议的审批流程。
四、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分级分类规则
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主要分为重要合作事项和一般合作事项。
1.重要合作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
(1)协议标的金额(或匹配资源)超过500万元;
(2)需要学校提供物理空间或投入配套资金;
(3)法律关系复杂的合作协议;
(4)其他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作。
2.一般合作事项是指除重要合作事项之外的科研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五、重要合作事项审批流程
重要合作事项审批流程为:
1.承办单位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与合作方对接起草合作协议草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填写《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审批表》,并附合作协议草案报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
2.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初审不通过的退回承办单位,初审通过的报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
3.合作协议草案经学校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4.合作协议草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5.经学校研究通过后,承办单位与合作方沟通履行签约程序。
六、一般合作事项审批流程
一般合作事项审批流程为:
1.承办单位根据学校工作要求及自身发展需要,与合作方对接起草合作协议草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填写《郑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作协议审批表》,并附合作协议草案报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
2.社会科学研究院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专家意见。初审不通过的退回承办单位,初审通过的报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
3.合作协议草案经学校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4.合作协议草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承办单位与合作方沟通履行签约程序。
七、港澳台地区、涉外科研合作协议审批流程
涉港澳台地区科研合作协议须先经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然后按照协议所属类别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涉外科研合作协议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协议文本,并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然后按照协议所属类别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