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英文译名:Henan Engineering Graphics Society;缩写:HNEG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从事工程图学及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图学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图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监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图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普及和推广科学技术,加速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民主办会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秘书处设在郑州大学。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邮政编码:450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工程图学领域的科技开发和应用,推动学科发展和人材的培养;
(二)编辑、出版图学科技刊物、论文集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四)普及图学科技知识,传播推广图学先进技术,开展成图技术培训;
(五)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学术团体及专家、学者的友好交往和技术合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民办非企业科技开发实体,面向社会和市场,为经济建设服务;
(七)开展本学科发展战略和经济建设中的有关决策论证,进行科技开发、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等任务;
(八)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
(九)维护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其它政府及河南省科协委托办理的技术,职称与资格的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其中,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准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一)学生会员(准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及在读研究生;
2.参加图学技能等相关专业的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职业院校高年级学生。
(二)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从事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及以上者;
4.从事图学相关领域的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准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学生会员(准会员)证书,同时也成为中国图学学会会员。
(二)普通会员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本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并颁发普通会员证书,同时也成为中国图学学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5.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会员(准会员)的权利
享有普通会员第2、3、4、5项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学生会员(准会员)酌情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与本会学科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学术活动内容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境内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
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4.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5.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6.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7.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有关罢免事宜;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
(一)应具备的条件: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理事候选人
1.关心和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2.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理事的产生
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单位的地区分布及类别等情况,安配额分配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按条件推荐理事候选人。再由上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确定后,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理事的增补或撤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单位提出,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可予以更换。
对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经教育又无改良者,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轻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可更换1/3左右。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河南省工程图学学会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不冠以“河南”,“全省”等字样,不另定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挂靠单位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