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7日        
  
 
 郑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协议。
 第三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书面委托,不得以学校和校内机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附属单位、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社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单位,可以本单位(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并以本单位自有资产为限对合同债务承担责任,合同文本报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备案。根据规定应当报请学校审核的合同,应按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校内参照独立法人管理二级单位的合同管理,由承担甲方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监管。
 第五条  学校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是学校的合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其被授权范围内相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承办单位是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立项、洽谈、起草、送审以及履行的校内单位。
 第六条  学校授权下列单位(部门)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合同管理职责:
 (一)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合同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实习培训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三)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管理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四)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管理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五)学科与重点建设处、科学与技术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负责科研平台建设,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科技成果转让,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七)财务处负责经济合同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保障运行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九)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运营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十一)保卫处负责消防、安保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十二)对外联络办负责接受社会资助、校友捐赠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十三)招生办公室、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招生、就业、创业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负责网络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十五)校医院负责医药、医疗及其职能范围内有关合同的审签及管理工作;
 未列入上述授权范围的合同,由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归口部门建议,报校领导审批后确定管理部门。
 第二章  合同的签署
 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洽谈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复印留存。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类型的标准合同文本,并经法律顾问审核。
 合同正式文本的制作,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应根据洽谈成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完善,保证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若对方坚持使用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双方(各方)洽谈情况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完善相关条款,并经法律顾问审核,以规避合同风险。承办单位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填写《郑州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将合同草案及相关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签,归口管理部门应审核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及一致性。
 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的,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签后,由承办单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会签。
 按相关规定在签署前应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草案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牵头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对下列特别重大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法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律师的法律意见附于《郑州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之后:
 (一)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的重大合同; 
 (二)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合同;
 (三)涉外合同;
 (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五)其他可能对学校声誉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签署,并加盖学校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常规性批量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签署人。
 承办单位向印章管理部门申请用章时,按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出示《郑州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归档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合同管理施行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承办单位应当积极处理,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分析和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归口单位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报请学校同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通过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由归口单位负责处理,相关单位(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向档案馆移交合同文本及《郑州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归档以备查验。同时将《郑州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报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备案。
 补充协议视为合同文本的一部分,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保存与归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不得将所签署的合同私自隐匿、截留或拒不归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对被授权签署的合同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承办单位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承办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签章确认,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二十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郑州大学合同审核登记表
  
 编号:                                 提交时间:               
 
  
   
    合同名称  | 
       | 
   
   
    甲方  | 
       | 
    乙方  | 
       | 
   
   
    合同概要  | 
             | 
   
   
    承办单位 意见  | 
       | 
   
   
    归口部门 意见  | 
       | 
   
   
    会签 意见  | 
         | 
   
   
    校领导 意见  | 
           | 
   
   
    备注  | 
       | 
   
  
 
 ※   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应附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