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强化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经济活动行为,促进干部廉洁从政,依法履职尽责、有效作为,经学校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郑州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十不准”》,请遵照执行。
1、不准个人决定院系和单位“三重一大”事项;
2、不准隐匿收入,坐收坐支;
3、不准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4、不准挤占、挪用或转移预算经费;
5、不准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6、不准违反程序招标、拆分采购项目、逃避审计;
7、不准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转移国有资产;
8、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擅自兼职取酬;
9、不准假借会议、考察名义公款旅游;
10、不准公款吃喝送礼。
校纪委(监察处)
财务处
审计处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