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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问责办法: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日期: 2011-03-2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今年(2011年)1月28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实施<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这是问责制实施以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进步,也是完善问责制的一记重拳。

近年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风暴”此起彼伏,刮走了许多党政领导的“乌纱帽”。2003年“非典”期间,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丢官去职。无数惨痛的教训和案例,充分印证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当负责”这个“硬道理”,一浪接过一浪的“罢官浪潮”也使问责制不断推向深入,日趋完善。

中央出台的规定,把党委领导列入了问责范围。新出台的《北京市实施<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对此做了规定,这是问责制完善过程中的又一重大举措。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一把手”,作为一个地区的最高领导者,对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这个地区的党委“一把手”,科学决策、反腐倡廉、勤政爱民,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地区将会风清气正、政通人和;反之,则违法乱纪现象泛滥成灾,党内腐败现象滋长蔓延。

通过问责党委领导,促使各级党委领导,从以往的“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权”转到“我当多大官就有多大责任”的“官念”上来,真正懂得权力的含义,这不仅有助于督促党委领导,明晰权责的正确关系,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也有利于问责理念的最终完善,以及问责体制效力的充分发挥。因此,将党委领导列入问责范围,实际上是给党委领导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党委领导严格约束自己,确保各级党委领导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反腐倡廉,带头勤政为民,从而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对于北京市《实施办法》,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共33条,3200余字,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体例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实施办法》在中央《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重点细化,使之更符合北京实际,体现出北京特色。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办法》,强调问责制要重在“问”,要科学地“问”,规范地“问”。这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的对象,提高了“问”的透明度,拓宽了“问”的渠道,增加了“问”的力度,扩大了“问”的范围。只有这样“问”,才能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时时牢记“为官一任,责任在肩”,促使党政领导干部更好履职、更加尽责。 (周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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