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从吉林省长春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受贿案,于11月2日在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永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于永和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11月间,于永和利用担任延边大学副校长、延边大学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延边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延边大学土地转让、新校区工程发包、结算拖欠煤款及分管后勤的日常工作中,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为多个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永和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折合360万余元,实得22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受贿款、物全部追缴,且被告人于永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记者:周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