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5-08-24

(1988-08-25 中组发[19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几年来,大批到了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的干部响应党中央关于干部实行退休制度的号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办理了退休手续,为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干部的正常交替做出了榜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有些到了退休年龄干部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完善和简化手续,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经中央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实现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命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实现提出留任或安排的理由和时间(留任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命机构审批。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担任主要负责职务的干部要留任的,由任免机关直接决定,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和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女干部退休年龄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少数身体健康、具有专长的干部,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工作确实需要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需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予以聘用,但不列为在编人员。
   干部退休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认真照顾好退休干部的生活,注意因人制宜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