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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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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学生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消防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及跨二级学院、跨年级的活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保处)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报学保处备案。学校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是在我党政领导下,由支部、学生会具体领导、协调。要加强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支部书记和辅导员负责本部门和本班级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全体教师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等,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退回学生监护人所在地。

学生在校内对安全保卫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条 保障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 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第十 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不组织学生扑救)。

第十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校学生。本规定2017年9月修订,自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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