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生〔201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确保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博士生要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硕士生要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德智体全面衡量、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学科(类别)、招生专业(领域)必须经教育部及其学校批准。
第五条 招生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种。
第六条 各学科、专业的招生对象、类型和报考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和学校相关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学校、二级招生单位(指学院、系、研究院、中心等具体招生单位,以下简称“招生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单位成立以院长(主任)牵头,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纪检人员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我校实际,负责全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与监督。
(二)拟定学校年度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其它重大和特殊问题。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招生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按照教育部每年颁布的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编制、审核和发布学校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分配招生计划。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组织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受理考生申诉,及时向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招生单位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根据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编制本单位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负责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的培训。
(五)按要求做好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六)按要求做好本单位命题、评卷、复试和拟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七)负责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九)受理考生申诉,负责作必要的解释,及时向研究生院报告考试、招生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的编制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科学地编制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制原则:
(一)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应有利于优化学校研究生教育结构,有利于选拔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提高研究生生源与教育质量,促进导师队伍、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水平不断提升。
(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以现有学科平台和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为基础,以社会需求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为调节依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研究生招生计划要紧密结合学校的学术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与各招生单位学科专业及导师的科研经费、研究成果、培养质量及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挂钩;招生计划向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专业倾斜;向承担国家级重点课题和有重大产出成果的学科与团队倾斜;向科研经费充足、指导培养水平高的导师及重点学科带头人倾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招生目录编制的要求认真填报招生学科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意向招生名额及考试科目、招生导师等内容。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编制我校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
招生单位负责当年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按照《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校研究生〔2014〕2号)、《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校政〔2012〕21号)、《郑州大学申请全额资助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2〕22号)以及当年相关工作通知执行。
第四章 考生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应认真查阅《郑州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否则报名无效,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考生的学历(学籍)、学位校验未通过或有疑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考试。
第十六条 在复试阶段,各招生单位负责对考生进行具体的资格审查,包括检验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确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如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复试资格。
第五章 命 题
第十七条研究生入学考试由初试和复试两部分组成,主要面向公开招考考生。
博士生初试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时须加试政治)和2门业务课。由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命题。
硕士生初试科目为4门(历史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初试科目为3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2门业务课。除国家统一命题的考试科目外,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命题。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应分别根据具体学科、专业对硕士生、博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招生单位下达命题通知,提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并与涉及到命题、审核和试卷传送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书。试卷和参考答案(在开考前属机密级材料)必须按要求存放在机要保密室,由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各招生单位应由院长(主任)负责,成立有关科目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在近期内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当职称)组成。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命题通知的要求和规范认真命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如由于命题教师过错致使试题内容有错误、缺失或造成试题泄露,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试题不得委托非研究生招生单位或个人命题;委托其它招生单位命题的,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试题不得有政治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章 初 试
第二十二条 招收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时间由我校自行确定,并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公布。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的组织工作按照《郑州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初试的组织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评 卷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招生单位下达评卷工作安排,提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博士生的评卷由各招生单位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的评卷,教育部统一命题的各科试卷由省招办组织评阅,其它业务课答卷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各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
第二十五条 各招生单位一般应按考试科目组成评卷小组,评阅组长由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阅卷教师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的评卷场所,不得向他人透露有关阅卷工作的任何情况。评卷工作要贯彻“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宽严适度、始终如一,按命题时确定的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
第二十六条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有关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成绩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办法按照教育部相关考务文件执行,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七条自命题科目答卷由学校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考生纸介质答卷、电子扫描版答卷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保存,我校保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考生电子扫描版答卷备份数据,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八章 复 试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全面考核、客观评价、科学选拔的原则组织复试工作。复试的办法和程序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政策要求和初试的具体情况拟定,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提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 初试成绩满足我校复试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复试的基本要求核定并下发至各招生单位。
第三十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单位,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但需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复试工作要求和学科专业特点,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提前公布并组织复试和录取工作。研究生院和学校监察处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2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第三十三条 复试前,各招生单位根据复试名单对考生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复试小组原则上至少由5名教师组成,且无直系亲属参加本单位复试,成员中至少有1名英语听力、口语能力较强的专家,主要负责对考生听说能力的测试;各招生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织面试,对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复试小组成员必须现场独立打分,要有现场记录和签字并妥善保存。各招生单位对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名并公示。若招生单位认为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
第三十四条 各招生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示有关信息时,各招生单位必须保证考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考生复试和录取结果负责并向考生公布监督电话,如有考生提出疑问,应及时答复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招生单位对所有拟录取考生必须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七条 考生的体检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所有考生均须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及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取。
第九章 录 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录取过程中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上报的拟录取名单。
第四十条 被录取的硕士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四十一条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四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应将录取登记表、政审登记表归入学生人事档案,复试呈报表、拟录取汇总表学校与招生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四十三条新生应按时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各招生单位要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院按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四十六条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考生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信息发布及公示时,应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第四十九条 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研究生招生重大事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当年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不相一致,按当年的国家文件以及学校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