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深化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方案

作者: 时间:2018-01-05 点击数:

(校研究生〔201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豫财教〔2013〕281号)精神,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我校在2008年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基础上,统筹多种资源,加大投入,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从整体上提高研究生待遇,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为使研究生奖助体系更加科学规范,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及单项优秀奖学金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体系,以及研究生助学金、“三助”津贴、临时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等组成的研究生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体系资金来源:①政府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②研究生学费;③研究生导师、院(系)和联合培养基地提供的资助经费;④学校设置的研究生助教、助研(助医)、助管岗位经费;⑤社会捐赠的奖学金以及学校筹措的其它经费。

第二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设置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制度,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评审1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具体管理按《郑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有明确学习目标,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有一定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每年评审1次。

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全额学费,发放比例100%。博士生第四年不交学费,不发放学业奖学金。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等,一等为全额学费,发放比例40%;二等为半额学费,发放比例60%。(见表1)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元/生/年)

类别

博士生

硕士生

发放比例

100%

一等40%

二等60%

发放标准

全额学费

全额学费

半额学费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者,不享受助学金。导师的资助体现分类实施的原则,资助类别按照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分为以下五类:人文(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艺术学)、社科(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农)、医、工。全额资助制博士生导师的资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者)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第一学年21600元/生/年,分为12个月发放,1800元/生/月。第二至四学年30000元/生/年,分为12个月发放,2500元/生/月(见表2)。所有享受助学金的博士生,必须承担助教、助研(助医)工作。

表2 博士生助学金构成及标准(元/生/年)

类 别

人文

社科

理(农)

医学

工学

第一年

学校提供

20400

19200

18600

18000

16800

导师提供

1200

2400

3000

3600

4800

合计

21600

21600

21600

21600

21600

第二三四年

学校提供

28800

27600

27000

26400

25200

导师提供

1200

2400

3000

3600

4800

合计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30000

(二)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即工资关系和档案转入学校者,不含MBA、MPA)助学金7200元/生/年,分为12个月发放,600元/生/月。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助学金由学校和院(系)或联合培养基地共同承担。学校对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资助情况不做硬性要求。(见表3)

表3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构成及标准(元/生/年)

类 别

人文

社科

理(农)

医学

工学

学术学位

学校提供

6960

6840

6480

6240

6000

导师提供

240

360

720

960

1200

合计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专业学位

学校提供

6960

6840

6480

6240

6000

院(系)或联合培养基地提供

240

360

720

960

1200

合计

7200

7200

7200

7200

7200

注:表2—3为学校资助研究生助学金总金额的测算和拨款依据。在此基础上各培养单位、科研单位、培养基地、导师团队或导师,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自身情况、研究生学习及参与科研情况等提高资助标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师资助经费也可以由培养单位发展基金或导师团队支付,或以助教、助研(助医)等方式支付。

第七条 单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立单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在学校各类“创先评优”和创新实践活动中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主要包括:郑州大学“十佳”研究生奖、研究生“优秀科研奖”、优秀毕业研究生奖、研究生“学术论坛”最佳奖,以及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特别贡献奖等。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三助”包括助教、助研(助医)和助管。从2014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研究生学费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设立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单项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研究生“三助”岗位中助管津贴、勤工助学补助、家庭经济特困补助以及其它研究生奖助工作。

助研(助医):研究生助研津贴主要通过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医工作由各附属医院设岗,资助标准由各附属医院核定并支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科特点和自身情况、研究生学习及参与科研或临床实践情况,进一步健全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充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助教:研究生助教工作由教务处和院(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助教岗位,协助授课教师完成本科课程教学和实验等辅助性的相关任务。资助标准和费用由设岗单位核定并发放。

助管:原则上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助管岗位,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资助标准为每月500元,每年发放10个月,由学校及各设岗单位共同支付。勤工助学临时工作按时计酬,具体额度按当年学校统一标准执行。

助学货款:落实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特困生补助: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大资助力度,从研究生“三助”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章 研究生教育奖助项目设置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其中学校专项部分每年不低于100万元,用于“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即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计划、优秀学位论文表彰计划、研究生国内外访学计划、名师名家讲坛、博士生学术论坛、研究生学术奖励计划和研究生创先评优活动。

第十条 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学校设立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面向所有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实行研究生项目申请制。具备科研潜质、创新实践能力的研究生向学校申请研究生自主创新项目,并获得资助。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科研专项支持基金。根据培养研究生需要,人文社科及其他基础类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可以向学校申请研究生教育科研专项支持基金,用于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招收研究生所需资助的经费。学校重点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科研经费暂时短缺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育科研专项支持基金由学校社科办负责管理。

第四章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院和监察处负责人及师生代表组成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研究生奖助贷管理科负责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和具体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副院长(副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当年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院长(系主任)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党委(党总支)书记负责督察工作。

第五章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取得正式学籍、完成注册后,可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优异,各科考试必须符合研究生课程要求,无补考、重修。

(三)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注重自身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潜心学习与科研,并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

(四)具有集体主义意识、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以及年级(班级、专业)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获得各类荣誉奖项。

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据以上基本要求,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细则确定后,需向本单位全体研究生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启动评审工作,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 经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后,需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办公接待地点。在此公示期间,有异议者由本单位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六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程序

第十八条 为了体现导师资助制,助学金的拨款与发放办法如下:

(一)由财务处设立研究生“导师资助经费”专项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各培养单位导师招收研究生所需支付“导师资助经费”。

(二)导师在确定新生拟录取名单两周内,将需支付的“导师资助经费”划拨到本单位帐户,导师可选择按学年分别支付或一次性全部支付。各培养单位将导师资助经费统一转入学校财务处“导师资助经费”专项账户,并将记帐凭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院负责与财务处对接,将导师资助经费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对于公派出国、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助学金从出国当月停发,回国后当月恢复。学籍暂时保留校内、攻读国外高校学位的研究生,从出国当月起不再参与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二)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助学金从休学当月停发,复学后当月恢复;转学(转入)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发放助学金;转学(转出)、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中途主动放弃硕博连读资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须退还其已享受的奖学金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导师必须按时划拨研究生资助经费。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划拨学生资助经费的导师,学校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停发其指导研究生助学金中导师资助部分,并在下一年度减少所在单位的招生数量。

第二十二条助学金的资助年限按照各培养单位确定的学制年限资助,博士研究生的资助年限按实际在校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提前攻读博士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资助年限不超过6年。

第二十三条 参评学年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校级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学业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合格者、补考者、重修者;

(五)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者;

(六)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七)经导师考核认为没有按照要求完成相应科研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从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适用于郑州大学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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