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抽检工作,是对已授学位人员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主要途径,抽检结果应作为学位论文质量评估、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学位论文指导工作中的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处理,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的结果处理。
第二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三条 抽检结果与指导教师招生、培养挂钩
经上级主管部门质量抽检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其指导教师在2年内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盲评,其二级学科在2年内拟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盲评。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1篇抽检不合格者停止招生1年,若有2篇抽检不合格者停止招生2年,以此类推。并同时约谈指导教师和院系主管领导。
第三章 抽检结果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通知,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到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向全校通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到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五条 抽检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作者或指导教师如对该评审结果有异议需提请申诉的,经院系教授委员会审议同意后,须在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研究生院将提取已存档学位论文进行论文盲评、论文答辩。全部通过后即认定为合格;盲评结果中有1篇或1篇以上不合格、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即认定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以上程序者或以上程序认定为不合格者,学校将撤销其学位。
第六条 抽检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作者或指导教师如对该评审结果无异议的,硕士学位获得者须在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半年至1年,博士学位获得者须在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至2年,将修改好的学位论文重新提交研究生院进行论文盲评、论文答辩。全部通过后即认定为合格;盲评结果中有1篇或1篇以上不合格、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即认定为不合格。无故不参加以上程序者或以上程序认定为不合格者,学校将撤销其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