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究生[2006]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郑州大学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按下列六个学科门类授予: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硕士学位按以上六个学科门类另加哲学、经济学、教育学、农学、管理学共计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学校还可授予法律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7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成员一般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主席由校长或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学部、工学部、医学部四个学部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行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职能。学部学位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设召集人1 -2人;成员一般应是院(系)分委员会主席,召集人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
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主席一般应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是研究生导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由学校另行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委员会委员及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需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
1、按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
2、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3、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设置、撤销和评估;
4、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规章及事项;
5、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论文;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与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不能采取通信投票方式。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一般每年进行二次。一般分别为每学期结束前倒数第二周的周四上午进行,学部学位委员会相应提前一周召开。各院(系)分委员会应在学部会议前一周将初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学位办公室。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分委员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分委员会要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情况、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审核。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者,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博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课程及相关要求
第九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
第十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完成培养计划,达到《郑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课程、学分等要求,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研究生应在查阅、研究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案和选题报告,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共同审核确定其论文题目以及研究计划。
论文应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并具有新见解或新内容。
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论文撰写按《郑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印制规格的规定》执行。
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未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应概念清楚,论据可靠,分析严谨,数据真实,行文规范。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不含专业学位)。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论文应选题新颖、适当,立论正确,分析透彻、推理严谨、论据(数据)可靠、图表清晰、文字简练、层次分明、引证规范。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字数一般不少于5万字(不含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由研究生向研究室或指导小组作论文报告,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全日制研究生2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3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或学者,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办公室每年将按照《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办法》对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5人,一般应是博士生导师,由学位办公室组织采用“双盲法”匿名评阅,具体评阅方式参见《郑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双盲法评阅制度实施细则》。
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及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评阅人对论文写出的书面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第五章 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论文正式答辩前一个月,院(系)应组织论文预答辩。在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送交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聘请一名校外专家。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聘请2至3名外单位同行专家,所有委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答辩委员中一般应有半数以上博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所研究领域校外的学术权威或有较深造诣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分委员会审核,并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备案,答辩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学位分委员会成员或院(系)负责同志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
4、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硕士生一般半小时,博士生一般四十五分钟);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6、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7、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在学期间应按我校要求发表反映本人学位论文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后方能申请学位。具体要求参照《郑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学籍成绩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开题报告、实验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硕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推荐人意见书、单位推荐书、资格审查表、课程成绩登记表、开题报告、实验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如下材料: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意见书、学籍成绩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开题报告、实验记录、答辩委员会表决票、科研成果复印件、学位论文等。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作出卓越贡献并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望的国内外科学家、学者或国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学位办公室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该项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学校公布。公布3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在入学考试、课程学习、论文撰写、申请答辩、论文答辩等过程中有严重舞弊作假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核实,可以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作出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召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讨论。主席、副主席会议若做出复议决定,可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重新审核。审核仍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及在职人员申请专业学位有关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要求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证书的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