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的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已经取得毕业证书的,学校注销并收回其毕业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或者毕业证书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将根据《郑州大学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研发〔2009〕3号)给予相应处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郑州大学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暂停其招生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将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各院(系)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十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况的,学校将扣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院(系)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对该院(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该学位论文应由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由校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