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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日期:2021-06-0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1年6月4日16:00-18:30,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星教授莅临郑州大学法学院,在我院模拟法庭举行了题为“法律与文学”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王红建教授主持,我院将近200名本科生、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刘星教授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学对很多人来说是相对枯燥的学科,在大众的一般认知中,法学与文学的关系相距较远。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与文学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与文学之间存在一座沟通的桥梁。

刘星教授首先对法律与文学关系发展的背景作了介绍。从唐代开始,判词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式已与文学有了密切的联系。在古代行政与司法系统合二为一的大环境下,文书表达在科举考试中非常重要。近现代以来,白话文运动的兴起使得文学表达的情绪和精神彻底地展现,从而与正式表达相区分。刘星教授还对西方的法律文书中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的重要特性加以介绍。他指出,在这种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法律与文学的关系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其次,刘星教授对文学的含义作了重点阐述。他认为,文学的特征包括:1.故事性;2.漂亮的表达。接着,他分别从法律与文学的不同、法律与文学的勾连两个方面进行讲述。法律讲究逻辑和理性,强调直接约束的激励作用;而文学是想象的世界,其生动灵活的表达更易于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文学对法律非常感兴趣。许多著名的作家都是学法律出身的,如莎士比亚、巴尔扎克、歌德、托尔斯泰、雨果、海子等,20世纪现代文学的先驱卡夫卡著名小说《审判》也是涉法作品的典型代表。

最后,刘星教授提出了他的观点:文学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文学。通过列举美国学者怀特《法律的想象》一书的例子,他指出,我们的世界是文学弥漫的世界,法律世界亦是如此。文学作品通过恢复世界的复杂性,对现有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提出质疑,其反对功利主义(法律经济学)和法条主义(法教育学)的目的正是反思法律的理论基础。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对开拓人的思维和培养社会关怀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在问答环节中,刘星教授对在场同学的提问一一作了解答。对中西方涉法文本中的法律文化异同点的问题,刘星教授指出,中国文学作品的特征是宗教影响比较少。他同时强调,文学的利用要看语境,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介入。对于有同学提出的通过文学的形式使法律更易于接受,为法治建设提供助力的观点,刘星教授表示非常赞同。他指出,在宣传民法典时,通过卡通画等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就是文学介入的体现。

王红建教授对本次学术讲座进行总结发言。他指出,法律与文学的关系既矛盾,又存在某种共通关系,刘星教授的精彩讲授为我们研究法律与文学打开了一扇窗。

在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讲座中,刘星教授始终坚持站立讲授,他旁征博引,通过大量生动形象的例子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娓娓道来。其儒雅谦逊的文学气质和严谨精炼的法律表达感染了在场的每一个人。最后,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文学与法律的关系也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认识。(文:唐文琦;图:宋玉梁;审核:王红建、张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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