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9日晚19:00-22:00,为庆祝郑州大学法学院建院40周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加良副教授应邀莅临我院,在法学院小会议室作了题为“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司法的影响及其应对”的专题讲座。郑州大学法学院李建新副教授、高辉老师、刘鋆老师以及法学院部分研究生共3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此次会议由我院李建新副教授主持。李建新副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司法的影响及其应对”,并详细介绍了刘加良老师的履历,指出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司法的影响颇深,希望同学们能从讲座中有所收获。

讲座伊始,刘加良副教授首先通过民事证据规则的文本回溯,对不同时期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背景、改革内容、标识意义进行了简要介绍。随后,刘加良副教授从七个方面讲述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司法的影响及其应对,主要有自认规则的改进、书证提出命令规则的具体化、鉴定规则迈向严苛化、相对免证事实规则的调整、瑕疵证据补强规则的修正、新的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裁量分配规则受到重创、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之处理规则的调适。其中刘加良副教授重点讲述了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中》第10条的理解,表示第10条第2款的调整涉嫌构成对仲裁庭事实认定权的歧视,可能会引发仲裁机构对司法解释制定者的巨大不满,但也可能会促进仲裁公信力与公正性的增强。

随后,高辉老师指出刘加良老师的案例与讲座内容充分结合,涉及了许多实践中难以看到的细节问题,生动阐释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司法的影响,蕴含着极为丰富的经验与启示。

随后,刘鋆老师对讲座中涉及到的基本事实的认定以及其与后发性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指出部分请求案件与变更之诉的关系仍是法学学术界中的疑难问题。

最后,李建新副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指出刘加良老师的讲座强化了同学们的认知,诉讼法虽然是一门程序性、基础性的技术性规范,但是依然可以从法理方面、立法背景方面深入探讨,对以后学生的诉讼法学研究具有启示意义。(文:靳楠,图:靳楠,审核:张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