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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刘作翔教授学术报告会成功举行

日期:2019-10-1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19年10月13日下午15:00-17:30,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学院刘作翔教授在法学院大会议室举办了题目为《社会治理中的社会规范体系及其作用》的讲座,该讲座由李朝老师主持,杨洪斌老师、周恒老师及法学院本科生及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参与。

首先,李朝老师代表法学院对刘作翔教授的来临表示欢迎,刘作翔教授表示感谢,并对郑州大学法学院未来之发展表达了祝福之情。刘作翔教授将本议题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讲解。第一部分是对社会规范体系相关背景知识的交代。刘教授认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是规范体系的治理,规范体系包括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规范,前者包括法律规范、党内法规等,后者包括习惯与道德。刘作翔将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划分为四大体系,第一大体系是法律规范体系,第二大体系是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政策体系,第三大体系是国家政策体系,第四大体系是社会规范体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在高度重视国家法律规范的同时,还应重点关注社会规范体系之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作用。社会规范体系亦为本次讲座讲解之重点。

在介绍了社会规范体系相关背景知识之后,刘作翔教授通过剖析具体案例对社会规范之内涵进行了厘定。刘教授分析了四个具体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上海迪士尼乐园搜包案;第二个案例是浙江医科大学拒绝招收吸烟学生案例;第三个案例是中国石油建设公司关于“夫妇双方一方调动,另一方也应调走”的规定引发的案例;第四个案例是上海希尔顿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辞职六个月内不允许进入该酒店”引发的案例。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刘作翔教授总结社会规范之具体内涵是社会自身产生的规范如习惯、道德,社会组织制定的规范如社团章程,以及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约束、限制、规范本单位成员的各种内部规则。

在明确社会规范的概念基础之上,刘教授对社会规范体系之分类与制定原则进行了分析。刘教授将社会规范具体分为如下四种类型: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自制(治)规范。而自制(治)规范又可分为社团章程、大学章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以及从中央国家机关到基层自治组织制定的约束、限制、规范本单位成员的各种内部规则。最后,刘教授提出社会规范的制定要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刘教授讲授完毕后,李朝老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后杨洪斌老师、三位学生就此讲座主题进行了提问,刘教授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此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讨论氛围中顺利结束。(文、图:高文杰,审核: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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