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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一般性”学术讲座成功举行

日期:2019-05-2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19年5月27日下午3:00--5:30,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彤彪教授应邀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06会议室主讲《法律的一般性》专题讲座。我院李建新老师主持,杨洪斌老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志勇老师及法学理论、法律史专业的学生参加。

史教授的讲座共分为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针对“法律的一般性”的思想史考察;第二部分探讨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第三部分为实证分析。

讲座开始前,史彤彪教授邀请同学播放了一首歌曲《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作为引子,由“特别”到“一般”引出本次讲座的主题《法律的一般性》,其诙谐幽默的讲授方式令讲座现场气氛轻松活跃,引人入胜。在说明了本讲座之研究背景及研究对象之后,史彤彪教授进入了本讲座之主题内容的讲解。关于什么是法律的一般性,史教授将其界定为法律适用对象的普遍性,不针对个别特殊事件和行为立法,主要特征有两方面:一是内容上的一般性--针对一般人和事,二是适用上的一般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第一部分思想史考察中,史教授选取了六位代表人物并诠释了他们关于法律一般性的观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强调法律需要常人的理解;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要防止秘密审判,不应提出任何专门惩罚个别人的法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表示法律的普遍性,一是来自公意(众意),二是对象的普遍性;美国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写道法律需要具备外在的道德和内在的道德,法律的八种属性之首即为法律的一般性,“私人性法律”和“特殊”立法无效;英国的哈耶克在其《自由秩序原理》中认为法律最好的状态是“一劳永逸”的,法律应突出可预测性;新西兰沃尔地德伦的著作《法律:七唐法律通识课》中描述万民一法,从一方面反映出法律适用上应当具备一般性。

第二部分在对法治意义与保障机制的探讨中,史教授对学生进行了提问。两位本科生和两位研究生对于法律一般性对于法治建设的意义各抒己见。史教授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点:1.保障平等;2.稳定性;3.权威性;4.法治的基本要求。第三部分史彤彪教授讲述了十四个经典案例,从实证的角度突出了法律一般性的实际意义。史教授勉励大家要多读经典著作,勤学善思,争取对中国的法学繁荣和法治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史教授讲授完毕后,李建新老师对本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认为史教授列举的案例是非常值得深思的,它们人类血和泪的记忆之缩影。人类正是在一次次的困苦与反思中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同时,法律的一般性应当是法律各项原则的基础,在建设新中国法治道路的进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吸取有益的经验指引我们的发展。

最后,17级法理学专业李辉同学和两位本科生进行了提问,史教授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回答,此次讲座在热烈的学术讨论氛围中顺利结束。(文:张毅伟 图:张翔,审核: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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