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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日期:2018-04-26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18年4月23日晚六点半,第28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在法学院二楼大会议室举行。本期沙龙的主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重大问题”,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教授主讲,赵可星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吴洪、高留志、申惠文、王艳华、焦艳红、张付成等老师共同与谈。参加本次沙龙的除了郑州大学的本、硕、博学生,还有来自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院校的老师和同学,共计8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田土城教授在报告中,首先提出制定民法分则应注意处理好理论与立法、价值与技术、体系与解释、总则与分则、原则与规范、现实与未来、民族与国际、简约与适用、建议与采纳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不愧于时代而又科学合理的中国民法典。其次,田老师认为应在婚姻家庭编中设立“家庭财产制”,明确“家庭成员权”、“夫妻同居权”、“互相忠诚权”、“平等抚养权”等家事权利。之后,田老师又就继承编草案中关于“遗产界定”、“遗产分配”、“公证遗嘱”、“危急遗嘱”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并提出了条文修改的具体建议。

随后吴洪教授发言。他认为,婚姻法是固有法、是土生土长的法律,其修订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社情、民情;婚姻法是最传统、最保守的法律,其修订应充分尊重既有规范,小心谨慎、稳中求进。

之后其他与谈人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张付成老师认为婚姻家庭编第5条“视为近亲属”的表述似为不妥,且“共同生活”共不应成为近亲属的认定标准;应明晰第12条有关婚姻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建议遗嘱继承一章应设置在法定继承一章之前。王艳华副教授认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破产可参照适用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管理人、财团破产的规定,但须考虑其特殊性,并提出了条文修改的具体建议。申惠文副教授认为婚姻家庭编应扩大收养对象的范围,将老人纳入其中;第42条未要求复婚应“亲自到场”是否意味着复婚可以被代理,有待明确;继承编第6条“胎儿享有继承权”的表述是否意味着胎儿在出世前已成为民事主体,似为不妥。河南工业大学王亚楠硕士生代表蒋军洲副教授发言,认为应将老人改为老年人、儿童改为未成年人,以方便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衔接适用;第41条之“中止妊娠”应改为“终止妊娠”;第50条“住房”和“财物”两个概念区分不清,且“财物”并非法律概念,建议将其改为“货币或有价证券”。焦艳红老师认为,婚姻家庭编第5条第四款中,作为近亲属的配偶、父母、子女是否必须以共同生活为要件,有待解释;另外,草案对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语焉不详,仍需完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宋皓博士认为,婚姻家庭编第31条涉及养老金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养老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取决于养老金的缴纳是否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振举律师就大额保单、家族信托收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最后,赵可星副教授做了简单的评述和总结,并向到场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本次沙龙历时三小时,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文:高林娜、敬梓源;图:李恰、敬梓源;审核:申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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