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下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应邀在法学院大会议室做了题为“立法者的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学术报告。河南大学法学院王俊峰教授主持此次讲座。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侯宇老师、郑磊老师、郎志恒老师、杨洪斌老师等师生和事务界同仁参加了此次学术报告。

王广辉教授首先深入系统地介绍了当前主流的代议制基本理论。他认为,囿于经验本身的延展性以及特定历史时期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宪法文本中所列举的基本权利条款不可能统摄和穷尽公民基本权利的所有内涵。因此,立法者通过行使立法权,审时度势地赋予基本权利以规范性,自然就构成了立法者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重要形式。随后,王广辉教授指出立法者存在两种不同的权利保障范式,即赋予国家机关积极、主动的基本权利保障责任抑或赋予国家机关中立、被动的权利保障责任。王广辉教授认为,至于立法者应当选择哪种权利保障范式,则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类型化分析,综合法律实施实践加以确定。
在互动交流环节,王广辉教授同与会老师围绕当下人大制度、人大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王广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专业论文70余篇,独著《比较宪法学》1部;出版著作一部;主编或参编《宪法学》、《比较宪法学》、《人权法》等教材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司法部法治建设等研究课题10余项。(文:宋甲楠; 图:李宪;审核:沈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