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5日晚,第二十七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在法学院201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与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科共同承办,以“民法典总则编纂中的重大问题”为议题展开。我院田土城、张德芬、赵可星、冯永军、杨红军、李建新、申惠文、金东辉、赵明非等老师参加了讨论。我院民商法专业和其他专业的研究生也积极参与了此次沙龙。
沙龙以田土城老师的主题报告开始。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民法典总则编纂的已有成就、主要争议、以及学理思考三个方面。田老师针对最新出炉的民法总则草案,主要介绍和评论了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民法基本原则、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保护等十多个问题。田老师认为,虽然民法总则的编纂工作成就卓著,但仍然存在许多有待思考的问题。比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规定?民法的法源究竟包括哪些?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应当如何完善?除了充分肯定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合理性之外,田老师重点强调了如下两个问题,一是民事权利独立成章虽然是一项值得肯定的成就,但其独立成章的目的性不强,只是民事权利的表彰性罗列,并未实现民事权利立法的根本目的。他认为,民事权利一章首先应当通过民事权利一般条款化方式,协调好民事权利法定性和开放性之间的矛盾。其次,民事权利立法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要求,提取分则中民事权利的同类项和公因式,对民事权利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三,民事权利一章应当建立民事权利的规范体系,依法确立固有权和救济权体系,实现民事权利的自身完善功能。第四,民事权利 一章需要填补民法分则和民商合一体例中民商事权利的立法不足,依法确立人格权、法定债权、知识产权和商事权利等。二是现有的民事责任立法不具有实质意义,应当将民事责任一章变更为民事权利保护,依次规定民事权利保护的的基本规则、保护措施、民事责任等相关内容。
随后,各位老师对此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赵明非老师认为,民法典编纂固然可喜,但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民事主体的立法空缺并没有解答,这会为以后的适用留下隐患。赵可星老师表示民法典总则草案中,很多实践问题,比如自助行为并未涉及,这与期望有所差距。冯永军老师认为社会科学标准模糊,很多争议无对错之分,仅是由不同价值取向所造成的,比如法人的分类问题,因此不应因有缺陷而放缓立法脚步,而是应抓住历史机遇完成民法典的编纂,之后逐渐完善,才不至于留下遗憾。李建新老师认为,公认法理无论规定与否,其实质上都是法律渊源,同时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争议进行阐述,认为适用此概念会导致逻辑混乱。申惠文老师表示赞成田老师的观点,法律条文应当更加精细化,但也有与之不同之处,比如田老师主张立法应当专业化、精英化,基本原则也应精细化,应规定民事权利的概念等,申老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立法应当通俗化,基本原则不应当也不可能精细化,人格权等民事权利也不可定义。赵可星老师反对申老师的部分观点。他指出,法律的目的就是概括复杂社会问题的一般本质,形成普遍准则,所以必然是抽象而专业的,若去专业化则无民法。在老师们各抒己见之余,同学们也积极参与讨论。宪政专业的邢昕同学提出行政合同在概念、法律规制以及救济方面都存在很大争议,民法典编纂应如何回应这些争议?对此,民商法的郅慧同学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此外,张德芬老师对立法状况表示担忧,但由于时间原因,没能进行深入探讨。
此次学术沙龙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问题的研究意识,研究方法的改进以及立法活动的参与意识都有重要意义。会末,申惠文老师呼吁大家作为公民、知识分子,要持续关注民法典的制定,积极建言献策。最后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文:王小溪、王蝶,图:郭文龙,审核人: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