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信息 > 正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茂林教授莅临我院做学术报告

日期:2015-05-26 信息来源:法学院 浏览量:

5月23日上午,应郑州大学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院和郑州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刘茂林教授做客合校十五周年哲学社科高端学术论坛,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做了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宪法的现代化》的学术报告。报告由刘向文教授主持,法学院近二百名师生到场聆听报告。
首先,刘茂林教授从历史角度把宪法分为古典宪法、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并对三种不同类型宪法的特点进行了总结和比较,指出宪法现代化的内涵和意义所在。另外,他通过对“治理”与“管理”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对“现代治理体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整个报告紧扣上述两个主题。
其次,在学术界,提到国家治理体系时,并没有将宪法考虑在内。刘教授认为,国家治理体系不能脱离现有的宪法制度,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应当将治理体系问题视为一个宪法问题。同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能够推动宪法的现代化。
再次,刘茂林教授从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制度,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等宪法体制的维度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他认为,要想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要对横向的权力体制和纵向的权力体制方面进行完善。另外,公民、社会组织也可成为宪法主体,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也应当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
复次,在理论层面上,当我们谈法治的时候容易忽略治理体系,当我们谈治理体系的时候容易忽略法治。刘教授认为,将法治与治理体系简单对立起来或者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宪法和治理体系在很大层面上是一个问题,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是宪法的现代化。只是治理体系侧重于政治角度,而宪法侧重于宪法体制和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
最后,刘教授指出,如果把政治话语转变成法律的话语,或者把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转变成宪法话语是有价值的。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中国的改革要于法有据。一个治理体系要改革,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从规范层面对国家治理进行解释与指导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不能将宪法和法律放在一边置之不顾,要从制度方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刘茂林教授的报告使学生们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宪法现代化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的了解。报告结束之后,同学们踊跃提问,刘教授对学生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整场报告收到良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法学院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学术热情。

(供稿人:袁冬冬)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0371-67783100

传真:0371-67783100

邮编:45000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2440号-1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