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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法庭审判进校园”活动

日期:2014-04-11 信息来源: 浏览量:

4月9日下午,我院特邀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法庭审判进校园”活动。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文等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宋旺兴、王磊、赵艳斌三位法官和双方律师为300余名师生展示了法庭精彩的第一现场。
首先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进行了首轮陈述与辩论。上诉方首先提出四点理由。第一,四位上诉人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之前并不知道“海底捞”已经为国家注册商标。而且在工商登记过程中并无检索出相同品牌。第二,如果有侵权,仅仅是存在着对于商标名称的侵权,而并没有构成对于其图案以及宣传广告语的侵权。第三,上诉人并未侵犯到被上诉人的市场份额,并未形成同行竞争。第四,上诉人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很短。第五,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很小。故上诉人请求合议庭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削减赔偿数额并且由被上诉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方请求合议庭驳回上诉方的诉讼请求,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表示其陈述意见将在后面加以陈述。
经过一轮陈述后,合议庭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侵害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再次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进行了第二轮陈述与辩论。上诉方将首轮的理由加以剖析。第一,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请求驳回部分诉讼请求。四位上诉人在使用“海底捞”进行工商登记时,工商登记部门并未在检索中发现已经存在注册的“海底捞”商标,其顺利拿到营业执照,故上诉人并无主观上的过错。并且在接下来的年审中,工商登记部门也并未通知其已经构成侵权,而是顺利通过年检。上诉方承认存在着客观的侵权,但是其不存在不诚信与不合法,虽不影响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认定,但是对于赔偿数额应当联系。综上,故四位上诉人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请求合议庭减低赔偿数额,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第二,“海底捞保护范围很广”,但是保护的形式确实不明确。第三,上诉人经营时间比较短,而且仅为单一的品种火锅。故在赔偿数额上不应该过大。第四,在衡量赔偿数额上,上诉人没有争夺被上诉方的市场份额。
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方一一予以答辩。第一,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与“海底捞”注册商标的范围一致。第二,商标的文字图标具有鲜明的显著性。其颜色与字体,不足以改变其显著特征。第三,上诉人使用与“海底捞”相同的名称,使得消费者产生误解,而且在其餐具上注明“海底捞”,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着故意。第四,上诉权与企业名称权,在客观上有冲突,根据保护在线原则,其不需要行政侵权来予以保护。第五,“海底捞”具有显著性,有其很高的知名度。海底捞的驰名商标。其不仅得到了行业的认可,也同时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
在法庭询问阶段,法官对于“上诉人在工商登记时为什么使用海底捞?” 、“名称与火锅的关系” 、“请求赔偿的数额”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进行了询问。
最后的总结陈述阶段,上诉人表示如果合议庭削减赔偿数额,就可以调解。被上诉方坚持答辩意见,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后,宋旺兴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了交流,对现场师生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深入浅出的回答让大家进一步感受到法官们扎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出色的职业素养。
中央电视台12频道《社会与法》栏目对本案进行了现场录制并对我院部分师生进行了采访,将在4月26日国际知识产权日播出。《大河报》、《河南法制报》、都市报道、民生大参考等媒体同步进行了报道。
据悉,为了近一步深化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我院继推出“法学名家大讲堂”和“法律实务高端论坛”之后,又开展了“庭审进校园”活动。此举将从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两方面,全面培养提高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引导大学生走出传统教室,在真实条件中学习运用法律知识。
(供稿人:童申 许鸿鹏 胡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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