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上,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座无虚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应松年教授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问题》讲座在此举办。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出席了报告会。我院部分教师代表、本科生、研究生320余人聆听了报告。报告会由宋雅芳教授主持。
应松年教授指出,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通过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行政环境也随之改变了。这一改变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是立案难、二是审理难、三是执行难。
应教授先对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应起到维护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应老师认为,正确解决行政争议、通过诉讼来保护公民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法几个重要的立法缘由。
对于行政主体问题,应教授提出: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体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但是对于整个广义的行政机关,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关,社会上的基层管理组织,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综上所述,应老师认为,对于公共行政组织以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具有被提起诉讼的地位。比如在实务中出现的,有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高校的管理等。
关于在基本原则上,是否需要改变的问题。应老师认为,对于行政管理出现的纠纷,司法应是最终的解决机制。行政行为是否有效,最终应由法院决定。我国司法最终解决争议的原则,其范围应当更加广泛。关于学界争议颇大的“起诉不停止执行”问题,应老师指出,一旦提起诉讼,行政命令不得继续执行,这也是本次修改法律的重点。
对于受理范围,立法者一直采用的是列举性肯定和列举性否定,从而存在着一个案件无法受理的灰色地带。应老师认为,对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应当采取概括性肯定以及列举性否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泰州经验”,是行政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管辖理论的发展,问题就在于受诉法院能否公正独立的审理案件。应老师由此认为,原告可将其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其他基层法院处理,以解决行政机关对于案件的干涉。
关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案件,原机关才能作为原告。否则,就由复议机关作为原告。应老师认为,这就会导致出现如下情况,即复议机关为了避免作为被告,会维持原裁决。如此一来,行政复议制度就名存实亡了。但是也存在司法机关司法资源使用不均的情况。对此的争论,还需理论界以及实务的进一步检验。
应教授提出,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都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出证据材料。也就是说,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庭上出示行政决策的理由。这样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均衡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弱势地位。
关于行政诉讼能否调解上,应老师认为:现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具有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具有互相协调的可能性,但是不能损害他人以及公共利益,最后应老师总结为——“要对行政诉讼的调解进行限制,但是不能单纯否定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关于执行问题上,应老师提出要“裁执分离”。行政诉讼法的理念,就是每个环节都是需要相互制衡,将决策、执行、调查分离,避免先入为主的主管臆断,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腐败。
最后宋雅芳老师对应老师的讲座给了高度的评价。并激励同学们要永远追寻他的学术脚步,学习他的永不松懈的学术精神。
应教授深入浅出的讲座,让同学们大开眼界。专注的目光凝聚在讲台上,台下稚嫩的脸庞洋溢着对应松年教授研究成果的折服与惊叹。讲座结束后,13级王昊宇同学向学生记者表示:“关注社会公平正义,聚焦当代民生热点,顺应十八大改革新形势。作为一名法科学生,要学习真知识、发现真问题、开展真研究、提出真见解。感谢学院提供的学术盛宴。”还有一名来自公共管理学院的同学表示,十分感谢法学院的“法学名家大讲堂”。今晚来到法学院旁听讲座,收获颇丰。对于法治建设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扩宽了自己的复合学科知识。
(供稿人:许鸿鹏 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