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15:00—18:00,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目标导向》学术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特邀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王新清教授担任主讲人。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张阳教授与谈。郑州大学法学院老师、学生六十余人到场学习。

在讲座中,王新清教授围绕主题讲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目标;二是“现行法”与“目标法典”之间的差距;三是影响“目标法典”实现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四是实现“目标法典”的几点思考。
王新清教授认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是有目的的立法活动,有目的的活动必然要有目标。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应当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助力于“中国式现代化”。他认为,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目标,是编纂一部“中国式现代化典范性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件”,形成以“刑事诉讼法典”为核心,以刑事诉讼关联性法规为延伸,以必要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过程,提高刑事诉讼法治化水平。
王新清教授说,法典是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化法律文件,不是已有法律文件的汇总,而是在原有法律文件基础上制定的新法律文件。法典具有以下特质:一是体系化,通过法典编纂把有关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有机地组合成一个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件;二是完备性,法典的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活动实际需要的所有规范,不能有遗漏;三是稳定性,法典出台后,一般不随便进行修改,修改频次不能高于法典化之前;四是示范性,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为后世和其他国家所效法。
王新清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原生性“弊病”,一些制度和程序的科学化水平不高,实施状况不佳;一些该有的程序没有规定,存在程序“空白”,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王新清教授认为,当前推进刑事诉讼法法典化存在诸多有利条件。一是有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二是当下的犯罪形势稳定;三是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诉讼立法经验和刑事司法经验;四是有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刑事诉讼法学(律)专家队伍。这支队伍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有深厚的造诣,对国际上刑事诉讼发展趋势有较为清楚的了解,对刑事诉讼国际准则有基本把握,能够承担起草刑事诉讼法典的任务。
王新清教授指出,当前也存在一些影响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不利因素,但不能成为阻碍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理由。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典化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法典化”增强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二是通过“法典化”提高刑事诉讼法治化水平,三是通过“法典化”抑制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过度扩张,四是通过“法典化”扩大我国刑事诉讼的国际影响力,为涉外法治建设助力。所以,我们要积极审慎推动刑事诉讼法法典化进程。编纂刑事诉讼法典要研究先行,做好规划,稳步推进,不要急于求成。
在与谈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对王新清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了概括,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典化要把现代化司法理念与传统文化进行吸收融合,要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阳教授提出良法善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善治是以良法为前提。刑法、刑事诉讼法近来在多次修订的基础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在还应进一步重视司法解释的内容及效力位阶、立法技术的运用、兼顾解决现实问题与立法前瞻性的协调等问题。
在交流互动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师生代表针对刑事诉讼法典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王新清教授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讲解。
最后,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苗院长对王新清教授的精彩讲授表示感谢,并表示认同王新清教授的稳妥推进法典化的观点。苗院长指出,法典化是一项非常严谨而缜密的立法活动,不是简单的条款汇编或单纯的逻辑整理,更重要的是立法理念、立法目的等核心内容是否成熟和获得广泛共识。同时,“大块头”是一种重要的立法手段和方式,而“小快灵”同样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立法方式,二者应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成为推动高质量立法的重要路径。
本次讲座历时三个多小时。讲座过程中王新清教授精彩观点纷呈、妙语连珠,为郑大法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现场师生热情饱满、互动积极,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