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日晚19:00,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国有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联合举办的第12期嵩阳民商法(知识产权)研究生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我院2021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张瑞东同学应邀作为主讲人参加了此次沙龙。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陶泽飞老师、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法治文化硕士研究生王怡然同学、202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黄浩哲同学、2021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李自力同学、2021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秦瑜蔓同学,以及2021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姜明霞同学、李析锴同学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线上开展,由我院2022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炬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师生积极参加,沙龙持续了近三小时,取得了圆满成功。
张瑞东同学围绕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的案例分析、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重构这三个角度,对这次主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陶泽飞老师指出,可以结合我国土地所有性质的沿革变迁,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这些变革中的变化与启示。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结合不同地域实践,考虑不同情况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讼主体地位。
王怡然同学建议可以在法文化的角度,重新审视因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以家庭为单位。
黄浩哲同学指出司法实践中较多的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加入被执行人行列,只有在返还原物中,被执行人仅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李自力同学认为,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能否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作为诉讼主体存在疑虑,故较少将其作为诉讼主体予以考虑。
秦瑜蔓同学认为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以户为主体,更加难以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姜明霞同学认为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具体国情,采取家本位,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认定为诉讼主体。
李析锴同学结合自身实践,指出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范围并非完全重合,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有可能遗漏掉部分成员。
申惠文教授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制度想象。认为现行法不足以架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规范体系,我们作为研究生应当积极想象该制度应当如何,要学会结合现实问题背后的价值取向不断追问。
此次学术沙龙主题鲜明、内容深入,既有学理深度也有实践意义。众多师生参与了讲座,学术氛围浓厚,展现了学术的魅力。(审核:高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