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信息 > 正文

天津大学张恒山教授作《为什么义务先于权利》专题讲座

日期:2025-11-2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11月24日15:00—18:00,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中共中央党校政治部原主任、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恒山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作题为《为什么义务先于权利》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我院王建国教授主持,李建新老师、晁育虎老师与周恒老师与谈,法理学和法制史方向的学生踊跃参加,现场气氛热烈。

在讲座环节,张恒山围绕“义务为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历史、逻辑与规范结构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他指出,从《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到《摩西十诫》,最早的法律形态几乎全部以义务性规则为核心,这表明人类社会早在形成权利观念之前,已通过“应当”“不得”等义务性语言建立基本秩序。张恒山强调,法律的根本功能在于防止损他性恶行,而实现这一功能主要依靠禁止性义务与必为性义务,而非权利规定。相较之下,权利规则在建构社会秩序中更多具有辅助性地位。张恒山同时批判了分析实证法学将义务理解为“负担”的做法,指出这种理解遮蔽了义务的积极价值——义务并非不利,而是保障正当秩序、促进利他行为并维护社会合作的基础。

在与谈环节,主持人王建国引导讨论,与会教师围绕“义务与权利的理论结构”和“义务本源论的当代意义”等话题分享了各自的观点和思考。

在提问环节,在场学生积极提问,就国家权力介入对“三人社会模型”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张恒山对此做出了详细解答。

最后王建国在总结中指出本场讲座为重新理解法律义务的本源、反思当代法学对义务的误读提供了重要理论启发。讲座在现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文:刘一禛、雷梦雅;图:刘一禛;初审:周恒;复审:王建国;终审:郭鹏杰)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0371-67783100

传真:0371-67783100

邮编:45000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2440号-1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