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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学术沙龙”第12期成功举办

日期:2026-04-01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学术繁荣,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推进背景下,3月24日晚,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第十二期“公益诉讼学术沙龙”如期举办。本期沙龙由法学院2025级公益诉讼博士生黄浩哲主讲,2025级公益诉讼博士生白佳正主持,主题为“《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研讨”。崔玮、赵珂、王立源三位老师担任评议人,公益诉讼专业研究生陈鹏、刘继汉、潘新赐、方正高远、闫占飞参与讨论。

主题汇报环节,主讲人黄浩哲系统梳理了《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救济方式的相关条文,通过与原条文比较,解析法典审议过程中的条款修改与立法考量,归纳各救济方式间的差异与衔接,并结合实践案例指出不足,提出完善期待。

与谈环节,陈鹏分析了检察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支撑作用,强调其贯穿诉讼全流程与救济各环节。刘继汉认为法典责任编统筹了四种救济路径,但功能范围、适用条件及顺序亟待梳理,并提出《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中行政公益诉讼优先原则与法典救济路径的协调、相关表述区分等疑问。潘新赐结合法典第1073条、第1074条,探讨行政机关未依法开展磋商或起诉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以及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与行政公益诉讼优先原则的衔接问题。方正高远指出法典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界定、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起诉顺位适用规则、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顺位与实操衔接等方面仍有待细化。闫占飞提出公益诉讼条款中取消预防性公益诉讼一审稿内容后,禁止令相关规定中“重大风险”表述的衔接缺口。

评议环节,赵珂肯定了本次报告的选题,建议关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界定。王立源针对禁止令问题,指出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与禁止令界限模糊,需明确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与禁止令的区别,强调该方向的研究价值。崔玮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研究契合两法衔接关键节点,建议尽快成文投稿;二是研究在法法衔接方面的研究需更细致,应深入思考磋商前置背后的政策导向与立法目的;三是考虑“重大利益”表述的立法技术优化,为国家立法预留实践探索空间。(文、图:闫占飞;初审:陈鹏;复审:王立源;终审:郭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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