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在一些国家,纯粹经济损失与不可控制、不可预见且无休止的诉讼洪水捆绑在一起,以致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纯粹经济损失被排除在侵权救济范围之外,用以关闭诉讼闸门。而在另一些国家,纯粹经济损失看起来和其他损失一样对待。这种反差本身就证明了在纯粹经济利益的保护问题上进行比较是正当的,那么纯粹经济损失究竟能否被侵权责任法救济?那些驳回纯粹经济损失请求的法律理由是否足够令人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这一条款从制度上将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内,对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路径成为了侵权责任法的应有之意。但是否全部的纯粹经济损失都是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对象呢?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多承认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应结合多项因素慎重划定。
绝对排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并非一个适当的方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全部保护同完全不予保护一样,亦是不效率且不公平的,那在这两条路径之间,是否存在可被接受的中间解决方案呢?又该依据什么样的理论基础来划定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保护界限?如何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保护范围,如何构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框架正是我们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为此,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和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拟于2021年5月13日,联合举办第2期嵩阳民商法研究生学术沙龙。
题 目:什么样的纯粹经济损失能获得赔偿?
主讲人:
吴春含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评议人:
焦艳红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杜麒麟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岳丹丹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梁 晨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宋理想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王帅铭 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主持人:
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李慧慧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时 间:2021年5月13日晚7:00
地 点:法学院211会议室
欢迎全体师生积极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