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包括正向否认,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规定,公司人格否认不仅包括《公司法》所规定的正向否认,还包括反向否认(即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否认(即关联公司对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常常有一只无形的手在关联公司之间肆意进行利益输送、财产转移,可谓纵横捭阖、游刃有余。在这只无形之手的控制下,这些关联公司往往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提线木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虽然解决了公司向股东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问题。但却无法解决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财产、关联公司之间相互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九民纪要》第十一条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张。《九民纪要》大胆突破固然有助于弥补《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僵硬性带来的缺陷,但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九民纪要》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是否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立法本意相冲突?对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和横向否认是否会对第三人(如善意股东、其他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公司人格反向否认制度的域外适用情况如何?未来的《公司法》应如何对该项制度作出取舍?在制度构建的层面应如何进行立法设计?为此,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科和郑州大学知识产权学科,拟于2021年5月7日,联合举办第33期嵩阳民商法学术沙龙。
主 题:“公司人格反向否认”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主讲人: 杜麒麟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议人:
焦艳红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张 彬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刘 鋆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高完成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主持人: 申惠文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时 间: 2021年5月7日 晚6:30分
地 点: 法学院第一学术报告厅(二楼211会议室)
欢迎广大师生踊跃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