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211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来自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和河南省法学会等单位的三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宝贵意见。
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副教授赵可星指出,草案第10条除应当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外,还应当规定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草案第134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应当强调“意欲”通过意思表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涵。应在草案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应增加私力救济条款,以弥补公权力救济的缺陷,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民事权利全面保护的关切。
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指出,草案第9条应当将“法理”和“政策”也作为民法的渊源。应当删掉草案第52条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的要件,放松国家管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草案第144条、148条、158条、166条、176条、173条等诸多条款,过分强调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重新考虑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应当予以修改完善。
郑州大学教授张德芬指出,草案第123条知识产权客体的兜底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应当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客体”。郑州大学副教授罗晓静指出,草案第三章第四节的标题“特别法人”,应当修改为“中间法人和机关法人”。郑州大学副教授张竞芳指出,草案第26条监护人的选定,应当尊重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郑州大学副教授杨红军指出,草案第123条第2款应当修改为“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专属权利”。郑州大学讲师金东辉指出,应当删掉草案第76条中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郑州大学副教授申惠文指出,草案不应当使用“民事主体”的概念,应当使用“民事行为”的概念,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指出,应当删掉草案第194条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李永安指出,草案第53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是“农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岳冰指出,草案第183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当修改为“救济民事权利的方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赵加兵指出,草案第128条应当明确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河南农业大学副教授马开轩指出,草案第159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当充分考虑身份行为的特殊性,增加但书规定。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李宏伟指出,草案第1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应当由“不满六周岁”修改为“不满七周岁”。博士研究生刘项南和王康等也都发表了重要意见。郑州大学副教授王艳华、河南大学副教授岳红强等也提交了书面的修改意见。
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郑州大学教授田土城参加会议并作总结发言。他重点指出,草案第八章标题“民事责任”,应当修改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内容应当分为三节:第一节规定保护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全面保护、赔偿与惩罚相结合、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相区别等;第二节规定保护措施,包括公力救济、私力救济、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助行为等;第三节规定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责任类型、责任形态、责任方式、责任竞合、责任独立、民事责任优先等。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已于2016年6月、10月和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审议,决定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次研讨会将形成会议简报,报送中央相关部门,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资参考。(文:敬梓源、蒋贞、刘丹阳、王若楠,图:蒋贞、王若楠,审核:申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