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下午2:00—5:00,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江国华教授莅临我院作题为“论司法的道德能力”的学术讲座。讲座由苗连营院长主持,我院侯宇老师、金香爱老师、李建新老师、郎志恒老师、张衡博士以及80余位同学参加了讲座。

江国华教授首先以近几年来受到社会强烈关注的“南京彭宇案”和“郑州电梯劝烟案”为引子,指出司法判决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强大影响和塑造能力。然后,江教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司法的道德能力进行解读。江教授认为,司法道德能力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面对道德情境时能够鉴别是非善恶,作出正确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能力。其不仅仅是一种心理因素和一种道德思维,也是一种道德思维与道德行为、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相统一的特殊能力。司法道德能力的构成要素分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道德认知和把握能力、道德维护和促进能力与道德发展和塑造能力。
江教授分析了司法道德能力在个案中的运用。他认为,通过行为的正当化处理(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过对涉案“行为”正当化处理,以达到其维护或发展社会伦理秩序的意图,是司法道德能力运用的惯常方法之一)、争诉的伦理化转译(即在司法过程中通常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将缠绕在法律纠纷之中的非法律因素剥离出去,抽象出“纯粹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对争诉利益作出裁断)、法律德性条款的适用(法律是低度的道德,在立法中植入“适当”的道德条款,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立法的一个悠久传统,立法必须对人们的德性和人类的繁荣保持合理的道德关注)可以实现司法道德能力在个案中的运用。
对于司法道德能力如何生成与培育,江教授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一)司法伦理教育,主要是指培植道德良知、树立道德信念、塑造道德人格;(二)社会培养,包括伦理规范建设、社会道德人格塑造和道德型社会建设;(三)法治规训,是指法律应为司法道德能力留足空间、法律应兼顾“防恶”和“扬善”、法治应当有道德底蕴。

最后,江教授对在场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通过此次讲座,开拓了听众的的视野,加深了老师和同学们对司法的道德能力的理解!(文:李文杰,图:张翔,审核:沈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