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5日下午,“党的十九大报告与新时代宪法发展”学术研讨会在我院二楼大会议室召开。主要与会专家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弘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翟国强研究员 ,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立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锴。法学院相关专业老师及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共计8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会议由王圭宇副教授主持。

首先,胡弘弘教授以“宪法监督制度的曙光初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题作了精彩的学术报告。胡弘弘教授先以一则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闻引出了话题。紧接着,她细致地梳理了我国自1982年至今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文本进路,讲解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重点强调了十九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宪法实施与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相关内容。紧接着,胡弘弘教授讲解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途径。她认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前提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除此之外,应当建立合宪性审查具体工作制度,充分实施《立法法》备案审查制度,试水宪法解释职权的制度化形式,并且应当建立一府两院与宪法解释的衔接机制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接着,谢立斌教授以“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制”为题生动地讲解了财产及财产权。他说道,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要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他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对财产权进行分析,之后引用了《共产党宣言》中与财产有关的两句话并举出了苹果公司、共享单车等例子对财产权的内容作出了讲解。他认为,财产应当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是指法律赋予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或者说是根据法律对一个财产的客体可为行为的选择权。紧接着,谢立斌教授提出,法律在规定了财产权内容的同时也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并从他人对财产的依赖以及财产可能是对公共利益产生危害的风险来源两个方面阐释了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理由。

随后,翟国强教授从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中国合宪性审查”这一主题作了学术报告。他指出,合宪性审查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到了关键人物彭真,以此为线索讲述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的曲折的发展史。他认为,整体而言,“内部运作”、多元且分散是中国合宪性审查的主要特点,并提出了对合宪性审查的展望: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完善宪法解释程序。翟国强教授提到中国合宪性审查需要解决的理论难题是人大与宪法的关系、宪法与法律即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以及党与宪法的关系的问题。另外,他提出了开启合宪性审查的另一思路:改变对抗性思路,重视合宪性审查的另一重要功能即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功能,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法律体系,这是符合现今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的。

最后,王锴教授以“备案审查制度”为重点讲解了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发展。他提出了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我国应当建立何种宪法监督机构以及合宪性审查的相关技术问题。紧接着他提到,未来合宪性审查的推动机制是备案审查制度,并且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审查结果几个问题展开对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挖掘和剖析,涵盖到了此项制度的方方面面,并提出了大量有启发性的问题,引发了参会老师及学生的共同思考。
报告结束后,我院师生针对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现状、在我国如何解读宪法以及对财产权的限制问题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各位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和讨论。专家们形象生动、内容丰富的演讲和解答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开拓了学术视野和思路。(文:蔡阳阳;图:万嘉;审核:苗连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