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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莅临我院讲学

日期:2017-04-16 信息来源: 浏览量:

4月13日,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莅临我院为广大师生作了题为《民法总则的规范体系、解释适用与教学研究》的学术讲座。讲座在模拟法庭举行,常务副院长沈开举主持讲座,法学院师生以及其他慕名而来的业内人士数<>聆听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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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我国民事立法领域的最新成果—《民法总则》的制定,带领大家回顾了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着重强调了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历史使命,对民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表示欣慰和赞许,也对我国民事立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从法典化理念的实现(法典体系与构造)、台湾与大陆民事立法风格的比较、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历史关系等方面做出了深入浅出的说明与阐释,使同学们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有了初步的了解。然后,向大家说明了本次讲座所要重点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民法总则的规范结构的分析;探寻民法总则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对民法总则的教学研究:民法总则的请求权基础。

接着,王泽鉴先生具体就民法总则的规范结构问题,从法律原则与体系构成两个方面进行了讲授,具体包括法律渊源、法律适用、法学方法论等理论的阐述,其中不乏新制定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的比较与分析。王泽鉴先生对一些富有争议的学术观点的阐发,如代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分离的问题、民事主体的扩大问题、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原则问题等,观点鲜明且极富说服力,旁征博引,娓娓道来,令人陶醉。就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问题,王泽鉴先生强调了民法作为私法自治的重要制度规范,其对于人们身份权利与人格权利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启发大家在日常的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多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就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方面,王泽鉴先生指出,民法作为一种私法,其实质是合同自由,但大陆民法与德国民法在有关学说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如德国民法的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在大陆民法中是不采用的,并举例作出说明,借此,王泽鉴先生启发大家在日常的法律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比较不同的法律学说来加深和拓展对法学概念和学理的理解,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最后,王泽鉴先生就民法总则的教学研究作了阐发,具体包括民法的价值理念、法律原则和基本概念、请求权基础、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连接等。期间,还结合自己几十年来学术研究的经验,为同学们的日常学习支招,鼓励大家平时要注意案例的研习和法律条文以及法院判决的识记与分析,勉励大家要养成良好的逻辑推理和学术研究能力,要注意运用法学方法论解决问题,要慎思明辨、明辨异同,具备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学术敏感度和思辨能力。

据悉,王泽鉴先生是应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河南法学会之邀参加第二届“豫台经贸合作与法治保障高峰论坛”期间莅临我院讲学的。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邢莹主持宴请了王泽鉴先生,河南省法学会办公室副主任吕晓丽陪同参加了讲学活动。(供稿人:豆中元,审核:高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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