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要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要闻 > 正文

【要闻】研究生诉讼实务课程教学改革之路探索(一)

日期:2016-03-29 信息来源:法学院 浏览量:

2016年3月22日下午,应法学院诉讼法硕士研究生导师靳建丽副教授之邀,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段晓明、《河南省法制报》经济与法栏目轩明主任走进2014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课堂,就诉讼实务的专门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段晓明主任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进行了精到的解读。段晓明主任介绍了消费者协会在消费维权中的职责、《意见》对消费者纠纷解决的意义以及消协对消费者纠纷调解与法院司法对接存在的程序问题;轩明主任介绍了平顶山市法院关于保险纠纷的诉调对接模式;靳建丽老师就诉调对接中所涉及的有关程序理论进行了讲授。在本次专题课前两天,靳建丽老师把有关研讨资料、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用微信平台发送给学生们,要求大家认真研读、查阅资料。本次专题课从下午14点一直进行到17点半,在老师和专家的引导下,每个学生积极发言,现场气氛非常活跃。同学们表示这种将专家请进课堂的授课方式调动起来了自己学习新知识的积极性,是一种接地气的教学方式,学习效果好,并体会到了运用自己所学专业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相关实务问题的快乐。
段晓明主任表示,从同学们课堂互动发言中也受到诸多启发,希望有机会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问题》与同学们分享学习心得,学生们也很期待更多的与校外相关法律部门专家交流学习的机会。
靳建丽老师表示,诉讼法这一学科应用性极强,针对诉讼实务这门课程应采取不同于其它法学学科的授课计划和方式,“让学生走出教室,把专家请进课堂”。具体方式:带领学生深入到法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及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与诉讼实务相关的部门,让学生更深切的把握立案条件、庭审过程、执行的手段、法院诉讼与民商事仲裁的不同、公证机关是如何对事实行为文书公证的等;把与诉讼实务相关的机构的专家包括不限于法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政府机构法务人员请进课堂 ,与师生一起研讨相关法律实务问题。通过诉讼实务课的教学改革,努力把学生从课本上老师那所学理论与实践切实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充分熟悉实务部门中的具体操作,也通过此种教学方式让学生反观之前所学知识的有限和司法活动需要的无涯,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也安排学生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服务让学生体会到学以致用的快乐!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电话:0371-67783100

传真:0371-67783100

邮编:450001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05002440号-1 豫公网安备41019702002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