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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土地开发中的增值收益分配”国际圆桌论坛在我院举行

日期:2016-01-18 信息来源:法学院 浏览量:

2016年1月14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主办,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学报》编辑部和河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办的“土地开发中的增值收益分配”国际圆桌论坛在郑州大学法学院323报告厅举行。纽约大学法学院Roderick Hills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TeoKeang Sood教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林明锵教授,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殷池研究员、Eli Blood-Patterson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彭錞助理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郑州大学学报主编李燕燕教授等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人民网、《河南法制报》等单位的30多位代表参加本次学术研讨。会议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主持。
开幕式上,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首先致辞。他简要简介了省情校情及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基本情况,期待与包括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在内的国外境外知名高校法学院保持学术交流常态化。纽约大学法学院Roderick Hills教授在致辞中说,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令人期待,希望加强这方面的合作研究。
本次圆桌论坛以“土地开发中的增值收益分配”为主题,中外学者结合美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及中国大陆的土地征收制度与实践,对诸多前沿问题展开研讨。
会议第一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吴喜梅教授主持。
纽约大学法学院Roderick Hills教授以Cobble Hill Park更新实践为样本,以项目影响法则为核心,以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为重点,对美国土地增值分配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并结合实例对征收补偿的区域因素、费用标准等问题予以说明。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林明锵教授作了题为“台湾都市更新及其他土地增值之分配”的主题发言。他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都市更新法”、“土地征收条例”、“都市计划法”和“区域计划法”等涉及土地增值分配的法律,对孙中山先生提出的“涨价归公”理念进行介绍,并着重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区段征收和市地重划制度。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Teo Keang Sood教授新加坡城市更新的机构设置、Land Titles(Strata) Act(土地权利分层法)主要目标以及城市更新市场化机制的相关考虑因素等几个方面对新加坡城市更新中的集体出售制度作了介绍。
会议第二单元由河南省国土厅史志办编辑部主任韩亚峰主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郑磊讲师以中国大陆土地增值分配制度为主题,介绍了中国大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本格局。他们认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走向“承认土地发展权+市场价格补偿+合理征税”。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乔小雨副处长利用河南省土地的大数据分析,介绍了河南省土地增值收益的行政实践。他在发言中系统评述了涨价归公论、涨价归农论和公私兼顾论三种主张,分析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社会和制度环境,提出了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应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科学选定改革路径,本着“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小步快跑”的原则稳步推进。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红建副教授认为,中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政府根据法律授权确定的,而不是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评估产生的,该补偿标准是建立在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产权不平等的法律基础之上,同时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也将会使该标准长期存在下去。以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是国家放弃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一旦确立土地征收补偿的市场价值标准,因征地引起的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就不再是问题。
本次国际圆桌论坛通过对美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中国大陆四个法域法律实践的比较和对话,深化了对土地增值分配收益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目标和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晚七时,会议在沈开举教授所做的会议综述中圆满落幕。
本次会议全程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彭錞助理教授提供翻译,在此特致谢忱。 (图:张翔、方涧;文: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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