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总结冤假错案的教训,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构筑防范冤假错案的长效机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制日报社、郑州大学法学院,于5月9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2014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中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庭庭长,省法院四个刑庭、减刑假释庭副庭长、审判长等,共计110余人莅临会议。我院苗连营教授和20余名师生参加会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背景下冤错案件的防范和纠正”。在会议的专题研讨阶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李玉萍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李奋飞副教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陆咏歌主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新清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姜保忠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李卫平教授等,分别就“强化审判中心地位在防范冤错案件中的作用”、“人民观审团对防范冤错案件的意义”、“新刑诉法关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突破及不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
在会议的嘉宾点评阶段,我院苗连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张明副庭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先后做了精彩点评。其中,我院苗连营教授在点评中提出,宪法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从宏观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政治架构、制度安排及其运行等方面去实现的,而刑事诉讼法则是从微观的制度层面上,通过对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各种刑事司法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而使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宪法的价值和理念需要部门法的细化与衔接,才能具有坚实的制度支撑;而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与设计,则需要宪法的规范统领与价值指引。只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良性互动,才能有效地推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对赵作海案件的纠正,不仅体现了河南省高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勇气和胆魄,最终实现了个案的正义,更重要的是,赵作海案件以及类似的一些案件,一次又一次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吸引着人们的眼球,让我们反思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并促进着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推动着制度正义的实现。这也让我们看到了点点滴滴的经验累积与个案推进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价值与意义。
会议最后由法制日报社雷晓路社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进行了总结讲话。雷晓路社长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河南省法院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并强调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一要坚持理念塑造与制度重构同步,转变重打击、轻人权的观念。二要坚持宏观调整和微观设计并重,要设计一个细致勾连、高度精密的制度体系。三要尊重国情,也要吸收已经成为世界文明共识的诉讼法则,贯彻好无罪推定原则。四要在充分认识司法改革长期性、艰巨性的同时,从点滴做起,从细节着手,汇聚成法治进步的长河。
张立勇院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冤错案件的绝对数量虽然很少,但是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2010年赵作海错案发生后,河南高院将每年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连续四年举行座谈会反思错案惨痛,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促进全省法院进一步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切实保障人权。张立勇院长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当前,做好冤错案件的防范工作,最根本的是要从问题入手,破除影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落实的思想和机制性障碍,做到七个必须:一是必须发自内心地尊重被告人人权,依法保障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二是必须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为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三是建立以庭审和直接言辞证据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是必须彻底打消思想顾虑,勇于负责,敢于担当,该宣告无罪的,坚决依法宣告无罪。五是必须尽快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模式,突出法院在司法格局中的权力制约作用,发挥审判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监督制约功能。六是必须大刀阔斧地推进审判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合议庭工作机制改革,切实提升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切实发挥好审判委员会的审查把关作用。七是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供稿人:高丹丽 方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