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以《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为题为我院师生作学术讲座。讲座前后,校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韩国河和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许东升会见王利明教授。讲座由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孟强教授和院党委书记高留志教授与谈,我院师生350余人参加。

王利明教授指出,《合同编司法解释》体现了填平原则、信赖保护、公平原则和预防违约等违约救济理念。我国《民法典》采纳了严格责任,金钱债务即使是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之后,王利明教授详细阐释了合同解除、实际履行、可得利益计算、替代交易、违约方获益计算、可得利益与实际损失并用、损益相抵、违约金调整、定金责任适用等十个方面。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王利明教授强调,异议期间规则可能引发恶意行为。即便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间,而另一方没有在该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也不意味着该解除权能够当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则协议解除并不具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效力。
关于实际履行,王利明教授指出,在出现合同僵局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行使解除权,常常是为了以“敲竹杠”的方式向对方索要高价,打破合同僵局可以使当事人及时从合同僵局中脱身;但司法终止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非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时间,理由在于:一方面,司法终止最终是由法院决定的,一般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权利义务终止的时间;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当事人及时提出请求。
关于替代交易,王利明教授指出,非违约方可以主张以替代交易规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为替代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的差额。《合同编通则解释》之所以规定替代交易规则,其理由:一是采替代交易规则可以使得非违约方实现合同严格履行时所处的利益状态,获得完全赔偿;二是替代交易规则可以鼓励非违约方及时进行替代安排,避免影响后续生产经营、造成损害扩大;三是替代交易规则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解决了非违约方对损害数额的举证困难;四是是替代交易规则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王利明教授强调,替代交易一般以解除合同为前提,这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可以避免非违约方获得两次给付,可以更好地兼顾违约方的利益。
关于替代交易规则在继续履行的金钱债务合同中的适用,王利明教授强调,《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继续性合同中金钱债务违约的情形,替代交易规则、市场价格法则在损害数额的确定上均只考虑价格要素,而不考虑时间要素,因此继续性合同的可得利益计算就需要替代交易规则之外的额外规则。具体包括:不得主张按照合同解除后的剩余期限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按照该期限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综合考量各种法定因素以确定非违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
关于违约方因违约获益时的可得利益计算,王利明教授指出,与《民法典》第1182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直接规定获利返还规则不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虽然规定了在确定非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数额时要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但该条并没有在违约责任中确定获利返还制度。依据《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2条规定,采取有限返还规则。在返还的范围上,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需要引入动态系统论,综合考量。
关于可得利益与与实际损失的并用,王利明教授强调,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以并存,因为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可得利益指向所失利益,针对未来的利润,但实际损失针对所受损失。可得利益损害赔偿虽然解决了所失利益赔偿问题,但却并未解决所受损害的赔偿问题。在特殊情形下,可得利益损害并不能覆盖所有所受损害,主要包括:一是违约而支付的各种附带的费用损失;二是在加害给付的场合,除履行利益外,非违约方的固有利益也遭受损害,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为履行利益所涵盖;三是律师费等其他损失。
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王利明教授指出,该规则本质上是衡平规则,旨在维护交互正义,《民法典》没有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3条第3款填补了《民法典》的漏洞。相抵的内容,主要是指减少的必要支出(如因不交货减少仓储费、保管费等),因为违约常常使非违约方节省了履行费用,这些由于违约而节省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但因替代交易获利不能相抵。
关于违约金调整,王利明教授强调,在超过损失的30%后,要以损失(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主体、交易类型(是否存在高风险高回报的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以及其他因素,具体确定数额,但无任何理由公然毁约或者不与对方协商即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
关于定金责任的适用,王利明教授指出,定金责任适用于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均构成根本违约,一方不得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因为一方面,如果双方根本违约,而仅要求一方承担定金责任,显然对其不公平,在此情形下,定金罚则的惩罚功能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双方根本违约,允许双方都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就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徒增纠纷解决成本,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文稿:顿雪慧、杨荟仟;摄影:王一帆;初审:张翔;复审:吕广振;终审:赵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