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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研究所举办第三届自然资源法治论坛

日期:2024-09-24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为了深入探讨自然资源立法和生态环境法典的关系,推动环境法典化进程,9月20日,第三届自然资源法治论坛在法学院二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论坛由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研究所主办,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协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郑州大学自然资源研究所所长姜建初,国家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副司长迟恒伟,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朱檬,校党委常委、纪委书记陈曦出席论坛,来自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上海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郑州工商学院、河南宇通信息研究院、河南省时空大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研究生参加了论坛。

陈曦致辞。她代表学校对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自然资源部法规司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她指出,获批“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联系点”后,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研究所翻译了数百部外国法律,完成了《生态修复法》草案和立法理由书、《中国自然资源法治蓝皮书》和《中国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为国家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本届论坛以“自然资源立法与环境法典的关系”为主题进行研讨,是郑州大学法学院和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研究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学术举措。与会专家通过研讨产出的高质量成果,将为我国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姜建初致辞并作主旨发言。他回顾了郑州大学自然资源法学研究的辉煌历史,表达了薪火传承的希冀。在主题发言环节,他提出了生态环境法典的内涵,肯定了生态环境法典对自然资源立法空白的填补作用和对自然资源保护的积极意义,指出了生态环境法典与自然资源立法之间的独特关系,并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面临的困境及解决对策。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的构成,他强调要明确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资源立法、能源立法、环境立法的原理、原则的区别,构建合理化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典结构。

迟恒伟作主旨发言。他强调,生态环境法典对我国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促进人与自然生态和谐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他指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还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如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问题、环境是否等同于生态环境、是否需要对生态环境这一法律概念进行重新定义等,这些问题是自然资源法学和环境法学的新课题。

上海交通大学赵绘宇、河南工业大学苏芸芳、西北政法大学李龙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春福、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朱檬、河南大学郑东东、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张翔、郑州工商学院翟旭燕和郑州大学翟新丽等与会专家分别发言。

院党委书记高留志主持开幕式并作总结发言,院党委副书记赵燕、副院长王圭宇参加论坛活动。(文:侯凡;初审:翟新丽;复审:段思佳;终审: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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