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应邀参加《人民检察》“三人谈・访谈” 栏目,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旭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共同围绕 “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的核心要义与具体把握” 展开深入探讨。

张嘉军在访谈中系统阐述了“可诉性”的理论框架。他指出,“可诉性”包含可接受审判性和可司法管辖性两个维度,并提出四个判断要件:主体适格性、事实损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办案合法性。张嘉军强调,“可诉性”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不仅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更要兼顾司法效果和理论效果。
针对实践操作,张嘉军提出两项建议:一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二是由公益诉讼监察厅和理论研究所推动各基地开展理论研讨。在立法层面,他建议将可诉性理念融入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
本次访谈内容翔实、论证严谨,既有理论深度又贴近实务需求,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同时彰显了我院在公益诉讼领域的研究实力和学术影响力,展现了我院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办学特色。我院将继续发挥学术优势,深化与实务部门合作,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贡献智慧力量。(文:吕胜;初审:王立源;复审:张嘉军;终审:赵燕)